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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6〕6号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01-17 12: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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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社管局、文卫局),市级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为满足临床用药需要,方便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例》和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条件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经济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然后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报市经济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另一份抄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暂定为3年。

            二、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辖区内批准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注射剂年度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的新品种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将新品种及时补充于印鉴卡中。除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新品种。

            三、原已经审批并在使用的印鉴卡可以继续使用至2006年2月25日。2006年2月10日至2月20日,持有旧印鉴卡的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到市卫生局、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到市卫生局调换新印鉴卡。

            医疗机构原已印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可以使用至2006年2月10日。

            对已取得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可以延用原管理模式至2006年2月10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相关单位不再办理新的麻醉药品专用卡。

            四、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如确需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则一般由患者居住所在地有印鉴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出诊。

            五、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其他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按浙卫发〔2005〕32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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