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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6〕35号 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重难点工作联系县市区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04-10 16: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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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2005年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大会精神,根据今年全市卫生工作要点明确的重、难点工作,决定实施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重、难点工作联系县(市)、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目的

            围绕“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进一步明确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市级指导职能,充分发挥各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点上突破、面上带动”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我市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

            二、联系项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病受惠机制:制定小病受惠实施办法,使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享受一定比例的补偿,扩大参保人员受益面,增强参保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

            (二)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按服务人口设立每人每年15元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卫生机构、乡镇对村(社区)卫生机构的两级目标考核机制,并按绩效拨付专项资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城乡社区责任医生制:制定社区责任医生实施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对辖区合理划分责任片区,组织全科医护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组成责任医生团队,按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明确责任,开展工作,并建立责任医生的考核、分配和激励机制,提高基层卫技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服务模式的真正转变。

            (四)双向转诊制度:制定双向转诊实施办法,利用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制度,建立可操作性的基层卫生机构上转与上级医院下转机制,实现转诊信息互通,并与社区随访管理衔接,逐步达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的。

            (五)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建设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的举办、承办与管理主体,实行“多元承办、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立对村卫生室的考核机制,落实村卫生室的补偿政策;建立村级卫生人员的充实、更新和淘汰机制,提高村级卫生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夯实农村卫生网底。

            (六)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工作:认真实施外来常住人口住院分娩限价和救助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助产技术服务;掌握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基础信息;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提高保健管理率,降低死亡率。

            (七)其他:重点慢病管理、婚孕期医学检查、社区首诊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联系负责人和联系人。联系项目确定后,市局和联系县(市)、区都要确定联系负责人和联系人,领导和具体落实联系项目的开展。

            (二)制定联系项目实施方案。联系项目确定后,联系县(市)、区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联系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联系项目支持政策。根据联系项目开展的需要,联系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联系项目的开展。市局也将从相关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

            (四)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联系县(市)、区要经常与市局职能处室保持联系,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映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局职能处室将共同参与方案的制定,经常与联系县(市)、区沟通,帮助指导项目工作的实施。

            (五)获得联系项目实效。通过联系县(市)、区制度的实施,使联系项目在当地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并形成总结材料。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联系项目于4月17日前报市局基妇处(联系项目申报表附后),由市局基妇处确认后组织实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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