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6〕7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
现将《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孕期高危因素评分标准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保障母婴安全,在原《宁波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甬卫发[2003]9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对高危妊娠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宁波市孕期保健管理常规》要求,开展孕产妇保健医疗服务,按“宁波市孕期高危因素评分标准”,对孕妇进行孕早、中、晚期高危筛查。
筛选出的高危病例,在其围产保健册上作特殊记号,填写“高危孕产妇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高危孕妇个案管理,并做好高危孕妇报告、转诊、追踪、产后访视、结案等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或本辖区高危孕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妇)孕期、产时及产后的追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危孕妇应住院分娩,加强产时和产后的管理,并实行分级管理。
孕期高危因素评分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高危孕产妇,由乡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孕28周前转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进行再次高危筛选。
评分为带有特殊标记A级、B级以及无特殊标记C级的高危孕产妇,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评分为带有特殊标记C级以及合并有复杂、疑难高危因素的孕产妇,由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不属于本级管理范围的高危孕产妇,必须及时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同时填写“宁波市高危孕产妇转诊单”。
对病情危重的孕产妇转院时,必须有医护人员护送,向接诊医生介绍病情,并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后的追踪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妊娠常日门诊,县级由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市级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诊治。
高危妊娠常日门诊接受所辖区域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会诊,对转诊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高危评定、监护治疗和分娩处理,并做好 “宁波市高危孕产妇门诊诊治”登记,诊疗后发出“宁波市高危孕产妇转诊回执单”。
高危妊娠常日门诊对孕期和产时新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反馈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落实高危孕产妇的追踪管理。
第八条 各级孕产妇抢救小组应制订相应的孕产妇急救预案,负责院内和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对疑难的高危孕产妇应组织相关学科会诊,制定管理及治疗方案,以确保孕产妇安全。
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危重孕产妇要及时转送或启动县、市级孕产妇急救网络。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到基层产科危重病人抢救求援时,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产科高危病室或病区,高危新生儿监护室或监护中心。
母婴同室病房应配备专职儿科医生,高危孕产妇分娩时,应有儿科医师协助处理新生儿。
第十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承担基层单位的产科业务指导、培训及人员进修,开展产科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县 (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细则,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孕期高危因素评分标准
|
| 5分(A级) | 10分(B级) | 20分(C级) |
固定因素 | 基本 情况 | 年龄<18岁,≥35岁 | 年龄>40岁,身高<145cm | 血型为Rh阴性 |
身高≥145cm<150cm 体重<40kg或≥70kg | 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儿 |
| ||
不孕2年 | 产道(软、骨)畸形,骨盆狭小,宫颈内口松弛 | 严重遗传性疾病★ | ||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 | 胸廓畸形,脊柱畸形 | 胸廓畸形伴肺功能不全★ | ||
轻度智力低下 文盲 | 中度智力低下 精神病静止期 | 重度智力低下 精神病活动期★ | ||
心肌炎史★ | 重度子痫前期史, 肾脏疾病史 | 心衰史★,ABO或RH溶血症换血史★ | ||
异常妊娠分娩史 | 流产(自然、人工)≥2次 早产史1次 | 3次自然流产或早产≥2次 |
| |
围产儿死亡史 | 先天畸形史,巨大儿分娩史, 低出生体重史 |
| ||
附件手术史 | 疤痕子宫(剖宫产史、子宫肌瘤剜除史等), 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 | 子宫破裂史 | ||
妊娠合并症 | 心血 管病 | 原发性高血压,血压持续≥140/90mmHg★ | 原发性高血压,血压持续≥160/110mmHg | 心功能Ⅲ-Ⅳ★,
|
| 心功能Ⅰ-Ⅱ级 | 心房颤动★,先天性心脏病(紫绀型)★ | ||
| 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频发早搏、传导阻滞) | 肺动脉高压★ | ||
肝病 | 正常<ALT<100单位 | ALT≥100单位 | 重症肝炎★ | |
乙、丙肝病毒携带者 | 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 急性脂肪肝★ | ||
| 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
| ||
肾病 | (急、慢性)尿路感染 | 肾脏疾病伴肾功能轻度损害, | 肾脏疾病伴肾功能重度损害★ | |
呼吸道疾病 | 肺结核稳定型 | 肺结核活动型 | 开放性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 | |
| 哮喘 | 哮喘伴肺功能不全★ | ||
血液病 | 中度贫血:Hb61~90g/L★ | 重度贫血:Hb31~60g/L | 极重度贫血、再障等血液病★ | |
血小板≤7×109≥5×109/L★ | 血小板≤5×109/L≥2×109/L | 血小板<2×109/L★ | ||
内分 泌病 | 甲亢、糖尿病(包括糖耐量受损)不需要用药★ | 甲亢、糖尿病需要用药 | 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 |
肿瘤 |
| 子宫肌瘤或卵巢肿瘤 | 恶性肿瘤★ | |
其他 |
| 急性阑尾炎 |
| |
偶发癫痫 | 癫痫需药物控制 |
| ||
| 自身免疫疾病静止期 | 自身免疫疾病活动期★ | ||
| 性病(梅毒、淋病等) | AIDS |
|
| 5分(A级) | 10分(B级) | 20分(C级) |
妊娠并发症 | 先兆流产 |
| 先兆流产 |
|
胎位不正 | ≥32周臀位★ | ≥32周横位 |
| |
先兆早产 | ≥34周 | <34周 |
| |
胎膜早破 | 34-37周 | <34周 |
| |
延期、过期妊娠 | ≥41周 | ≥42周,或胎盘功能低下 |
| |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 妊娠期高血压 | 轻度子痫前期 | 重度子痫前期 | |
|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 子痫, HELLP综合症★ | ||
产前出血 | 孕28周前 | ≥28周边缘性及部分性前置胎盘 不明原因阴道流血 | 中央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 |
羊水量异常 |
| 羊水过多,羊水过少 |
| |
双胎巨大儿 |
| 双胎,估计胎儿过大 | 3胎及以上★ | |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 宫高=10百分位(结合B超) | 宫高<第10百分位(结合B超) | 宫高<第5百分位(结合B超) | |
胎动 | 胎动<20次/12小时或<50% | 胎动<10次/12小时 | 胎动消失 | |
母子血型不合 |
| ABO血型不合 | RH血型不合
| |
胎心 |
| 胎心率基线<120次/分或>160次/分 |
| |
胎儿窘迫 |
| |||
环境与社会因素 |
|
| 孕早期接触农药、放射线等化学、物理因素 孕早期病毒感染 |
|
|
| 家庭中受歧视 |
| |
备注 | 1、有两种以上高危因素时总高危评分由各单项相加累计,但其高危级别则以单项中最高者记录。例1:身高145cm(A级)、Hb7克(A级)评分为5+5=10分,总评10分A级;例2:人流2次史(A级)、此次妊娠宫高小于第10百分位(B级),评分5+10=15分,总评分15分B级;例3:高龄初产(A级)、子宫肌瘤剜除史(B级),先天性心脏病紫绀型(C级),评分5+10+20=35分,总评分为35分C级。 2、评分为A级(除外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由乡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3、评分为A级带有特殊标记以及评分为B、C级(除外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4、评分为C级带有特殊标记以及其它合并有复杂、疑难高危因素的孕妇由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5、传染病、性病、AIDS、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