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7〕17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成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今冬明春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7〕323号)文件精神,今冬明春,我市为全省三个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地区之一。现将《宁波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宁波市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2007-2008年度)
为保持我市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状态,消除脊髓灰质炎疫苗(OPV)免疫空白人群,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确保强化免疫活动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浙卫发〔2007〕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与时间
根据省卫生厅部署,我市今冬明春实施OPV强化免疫。
(一)服苗对象
辖区内所有0-3周岁(0-47月龄)儿童,即2004年1月1日至现场接种期间出生儿童(包括新生儿),无论其以往OPV是否接种,无论其是常住儿童还是流动儿童,一律口服两次脊灰疫苗,两剂次间隔一个月(至少28天)。
(二)服苗时间
第一轮:2007年12月5日-6日
第二轮:2008年01月5日-6日
二、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分工
1.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安排好本次活动开展的必要工作经费。
2.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具体实施,做好疫苗运输、分发、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评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3.各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排摸、免疫接种和资料登记等工作。每个行政村保证有一名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参加服苗活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每名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都能得到免疫。
(二)具体实施
1.方案制定。市级负责制定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县乡两级应拟定本次强化免疫的详细活动时间表,以便于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宣传发动。各地在开展强化免疫活动之前,应充分利用本地宣传资源,通过电视字幕、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和黑板报等多种途径方式,广泛宣传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主动将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户到人。
3.人员培训。在12月1日前,逐级完成对所有参与本次强化免疫活动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明确职责和掌握技术。
4.排摸儿童。各地应在12月4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的排摸工作,填写《强化免疫接种儿童登记与服苗记录》(附件1),应注明常住人口或流动人口。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儿童可采用发放通知单的形式预约登记,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则应挨家挨户主动搜索登记,尤其在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集聚地等区域加以认真排摸。
5.接种实施
(1)接种形式。在保证冷链设备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接种方式,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强化免疫覆盖所有适龄儿童。可采用固定接种点、巡回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
固定接种:要求在大型农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城乡接合部)、车站码头以及城区繁华地区设立接种点,做到标识醒目(拉横幅),具体由所在地段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的预防接种门诊也作为接种点。
巡回接种: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1-2名接种人员在固定接种点周边进行巡回接种。
入户接种:以村为单位组织接种小组按门入户形式,送苗到户。
以上接种形式均必须配备足够的冷藏包或冰瓶等冷链设施。
(2)具体接种。各接种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佩戴强化免疫活动工作证,疫苗必须看服到口,服完再走。
(3)接种登记。各接种点要按规定对接受强化免疫的儿童进行服苗登记,填写《强化免疫接种儿童登记与服苗记录》(附件1),服苗记录不纳入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且不记入《宁波市儿童预防接种证》。
三、督导与评估
(一)督导
市、县两级均成立由卫生行政或疾控中心人员参加的督导小组,确保每个县(市)、区有一名市级人员参加,每县辖区内的重点乡镇(街道)或重点场所(流动人口集聚地)有一名县级人员参加。
各级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要佩戴督导证,认真指导,防止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强化免疫质量,并能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各级在第一轮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情况、接种率快速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指导好第二轮活动的开展。
(二)快速评估
1.评估时间
第一次:2007年12月8日-10日
第二次:2008年01月8日-10日
2.评估对象。易被漏种人群和地区,如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集聚地、边远山、海岛和常规接种率相对较低的地区。
3.评估方法。每县(市)、区共调查90名儿童。每个县(市)、区在重点地区抽2个乡镇(街道),抽到的乡镇(街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在近、中、远距离抽查3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入户调查10名目标儿童,2个乡镇(街道)累计调查60名儿童;每个县(市)、区城从集贸市场再调查30名目标儿童(当月5-6日不在本县的儿童也要调查,注明来源,但不计入30名儿童之内)。结果判定以儿童家长回忆和接种点的接种记录同时符合为准。
4.评估实施。评估由省或市级督导员完成,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未服苗的目标儿童,要立即补服。现场填写《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附件3),并及时汇总到《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快速调查汇总表》(附件4),县级疾控中心留存调查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四、统计报告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辖区内各接种点《强化免疫接种儿童登记与服苗记录》数据汇总到《强化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附件2-1、附件2-2),分别于2007年12月15日前、2008年1月15日前报县级疾控中心。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将分乡镇汇总的《强化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前、2008年1月20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并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强化免疫活动总结和图片资料报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分县(市)、区汇总《强化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快速调查汇总表》,分别于2007年12月25日前、2008年1月25日前同时报省疾控中心。
附件:1.强化免疫接种儿童登记与服苗记录
2.强化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
3.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4.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快速调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