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7〕23号关于开展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管理和实施产后出血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一经发现妊娠合并心脏病病例应及时报告,由诊断单位填写“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病例报告卡”,3天内上报孕妇保健管理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市外流动人口孕妇上报暂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月一次将辖区内“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病例报告卡”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二)有以下心脏病表现的孕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好不宜妊娠的宣教工作,劝说其在妊娠早期及时终止妊娠,主要有:心脏病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心肌炎遗留有严重的心律不齐、围生期心肌病遗留心脏扩大等。终止妊娠后由管理单位及时填写“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登记表”和本季度妇幼卫生监测报表同时上报。 (三)开展围产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妊娠合并心脏病孕妇的管理。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及时掌握辖区内妊娠合并心脏病病例情况,负责落实妊娠合并心脏病孕妇整个孕产期的管理、追踪和随访工作,对有上述心脏病表现而未终止妊娠的孕妇七天内报告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市妇幼保健院将组织有关专家会诊,提出诊疗与管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期管理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妇保院(所)负责填写“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登记表”和本季度妇幼卫生监测报表同时上报。 二、产后出血报告制度 (一)各种原因引起胎儿娩出后24小时内出血量超过500ml的病例均应报告。 (二)发生产后出血的病例,应在产后3天内由诊断单位及时填写“宁波市产后出血病例报告卡”上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将原始报告卡汇总后,与每季度妇幼卫生监测报表同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孕产妇抢救网络建设,提高妊娠合并心脏病和产后出血急救能力,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附件:1.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病例报告卡 2.宁波市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登记表 3.宁波市产后出血病例报告卡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提高我市围产保健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加强高危妊娠分级管理的基础上,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管理和实施产后出血病例报告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妊娠合并心脏病个案管理23号.doc
来源:宁波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