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7〕37号关于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疾控中心:
我市自1999年6月开始对新入学、入托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2006年又针对具体实施情况,制订了宁波市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目前,各地均开展了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但开展相对不均衡,部分学校查验工作开展不规范,尤其是民工子弟学校是查验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在全面总结年初督导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6〕317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我市原查验接种证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查验对象
为就读于全市幼托机构、小学的所有幼儿、学生,包括市内和跨市的流动幼儿、学生及外籍幼儿、学生在本市借托借读者。初级中学学生不再列入查验对象范围。
二、补种(证)原则
(一)补办接种证原则
需补证的学龄前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门诊补办新证,学龄儿童补办学生专用接种证;其余内容同原方案补证原则。
(二)补种原则
1.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的儿童,按照原方案补种原则进行,补种顺序按照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进行。
2.流脑疫苗补种以我市新调整的免疫程序为准,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不足3周岁儿童,接种2剂次流脑疫苗;3—6周岁接种1剂次流脑疫苗。流脑疫苗可常年补种,接种间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3.无乙脑疫苗免疫史者,补种完成1剂次基础免疫;儿童有乙脑疫苗免疫史且6周岁以下未完成2剂次者(或6周岁以上未完成3剂次者),补种1剂次乙脑疫苗,与前一剂次至少间隔6个月。乙脑疫苗可常年补种,但使用乙脑减毒活疫苗者必须避开7、8、9三个月。
三、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小学在发布招生信息时,告知新生报名须携带预防接种证原件及接种记录复印件以备查验;并将新入托入学儿童接种信息及时填入《宁波市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1)。
(二)对儿童接种信息登记完成后,托幼机构、小学应主动与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取得联系,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生协助托幼机构、小学核对登记信息,如发现有儿童尚未接种相应疫苗,填写补种(证)联系通知单,由托幼机构、小学负责通知并督促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儿童接种证和联系通知单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完成补种(证)。托幼机构、小学对已完成所有疫苗全程接种的接种记录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三)每年 12月底前完成该年度新入学入托儿童补种(证)工作。儿童完成所有疫苗补种后,接种门诊告知家长将预防接种证送回学校;托幼机构、小学收到已完成补种(证)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后,将补种(证)信息填入登记表,儿童补种疫苗信息以具体日期填入登记表内,同时将补种后的儿童接种记录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四)统计报告
补种完成后,托幼机构、小学把儿童补种信息汇总到《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托幼机构、学校用)(见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学校所在地接种门诊;接种门诊填写《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接种门诊用)(附件3),并和工作总结一起于次年的1月5日前报县(市)、区疾控中心;县(市)、区疾控中心于1月15日前将《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市县级通用) (附件4)和工作总结报县教育局和卫生局,同时报市级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于1月25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和卫生局。
以上补充内容若与原方案不相符之处,则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
2.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托幼机构、学校用)
3.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接种门诊用)
4.宁波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汇总表(市县级通用)
37号.doc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教育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宁波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