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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霍乱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7-05 10: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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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霍乱的暴发流行,加强对霍乱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霍乱流行和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境内的霍乱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属地管理,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分级
    根据霍乱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本预案将霍乱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霍乱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
    在未发生霍乱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开设肠道门诊,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登记、采样和检菌工作。同时,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外环境和食品的疫源检索工作。
    (2)非常态监测
    在市内发生霍乱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指征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在疫情发生所在的县(市)区增设肠道门诊的检菌点,要求所有就诊的腹泻病人到肠道门诊就诊,加强腹泻病人监测,做到“有泻必采,有样必检”;未设立肠道门诊的医院、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均不得收治腹泻病人,并做好前来就诊腹泻病人的登记和转诊工作。
    根据暴发疫情的监测需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学校、流动人口聚集地、规模企业、饮食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的主动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病人和带菌者。同时,加强实验室的病原学监测。
    3.2  预警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霍乱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预警变更与解除由领导小组根据霍乱疫情的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霍乱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霍乱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通知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霍乱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3.3  报告内容和要求
    (1)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霍乱病例个案调查表》。
    (2)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等疫情动态报告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按照“早、小、严、实”原则,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控制传染源,做好疫点消毒、密切接触者管理等疫点处理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疫源检索,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4.1.2  Ⅲ级应急处理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较大霍乱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霍乱控制临时指挥部,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霍乱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霍乱疫情的防控工作。
    4.1.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霍乱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霍乱疫情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霍乱疫情防控工作。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霍乱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部门的力量,全力开展霍乱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霍乱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末例霍乱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霍乱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霍乱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霍乱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霍乱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评估
    霍乱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经费保障
    6.2  组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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