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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血吸虫病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7-05 10: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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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市历史上是水网型和山丘型血吸虫病流行区,1992年全市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迄今未发现内源性急性血吸虫病人,也未发现感染性钉螺。但是,目前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和螺情均有不同程度上升。随着来自疫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输入性病例时有发现,对我市血防成果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暴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1.5  疫情分级 
    根据血吸虫病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中医医政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开展来自疫区的外来人口的病情监测和历史疫情发生地的螺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疫情监测信息,根据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血吸虫病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血吸虫病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血吸虫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或疑似疫情,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血吸虫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血吸虫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钉螺的分布、面积、感染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对有钉螺分布地区及周边地区全面开展查螺,查清钉螺分布,剖检查到的全部钉螺,以了解是否有感染性钉螺存在。查到的有螺环境及其水系相通的所有环境,立即采取土埋为主结合药物喷洒或浸杀的方法全面反复灭螺,力争当年消灭钉螺。对居民生产生活区的螺点,要采取环境改造措施,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2)开展感染者搜索,对螺点周围当地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查病工作。
    (3)必要时建议农业部门开展病畜的搜索和治疗。
    4.1.2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根据Ⅲ、Ⅱ、Ⅰ级的不同疫情,分别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2)现场处置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疫情发生地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消毒处理。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
    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一般血吸虫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血吸虫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血吸虫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血吸虫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评估
    血吸虫病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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