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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7-05 10: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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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将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境内餐饮消费环节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遵循科学,依靠群众;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事件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可设立食物中毒监测与现场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现场处理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和疾病预防控制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生监督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宁波市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确定的各责任检测单位和监测点。
    3.1.2  监测内容
    (1)各类食品及原料的微生物、理化等污染指标。
    (2)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测。
    (3)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测。
    (4)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的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监测信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食物中毒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
    ②接收治疗食物中毒及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2)责任报告人
    ①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②接收治疗食物中毒病人及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按以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1)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发生单位、接收治疗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时抄报食物中毒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
    (2)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如初步判定为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3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中毒症状,发生的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4  现场调查与处理
    4.1  病人的抢救和治疗
    根据已掌握的信息,配合指导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抢救治疗,控制病情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催吐、洗胃、导泻等措施加速毒物排出、阻止毒物的吸收和减低其毒性,并给予特殊的解毒药物以及相应的对症治疗。
    4.2  现场控制
    4.2.1  保护现场,封存并停止使用引起中毒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物流向,控制新病例的发生。
    4.2.2  加工制作场所停止一切卫生清扫,以免清除掉引起中毒的食物和其他病原附着物。
    4.2.3  加工制作人员不得流失,以免遗漏调查取证对象。
    4.3  流行病学调查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进入肇事单位后应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首先对食物中毒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病例之间存在的时间、地点、人群间的相互联系来初步确定是否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并开展个案调查、食物来源调查、食品加工情况调查和生产加工环境因素调查。
    4.4  样品采集
    根据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和检验目的选择样品的种类。一般包括可疑食物、呕吐物、血液、尿液、大便、食品加工用具和容器表面涂抹物以及肛拭、咽拭等。各类食物中毒样品均应按照“特急”样品送检。
    4.5  实验室检验
    4.5.1  根据病人的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确定检验项目。
    4.5.2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按“特急”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开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5.3  必要时对可疑中毒食物样品进行简易动物毒性试验。
    4.6  食物中毒的分析判定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工作完成以后,对所得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食物中毒的人数、中毒餐次、中毒食物、致病因子和具体的中毒原因。如果对一起食物中毒予以否认,应由专家组认定。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分级响应
    5.1.1  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事件发生以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食物中毒发生的范围、人数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县(市)、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有关部门技术支持。
    5.1.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食物中毒防控临时指挥部,组织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开展现场防控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防控工作。
    5.1.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食物中毒防控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食物中毒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
    5.1.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食物中毒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食物中毒控制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动态,上报控制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的技术参谋。
    5.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食品污染源消除,末例食物中毒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  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经费保障
    7.2  组织保障
    7.3  技术保障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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