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7〕10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社管局、文卫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将《宁波市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宁波市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全市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逾期未申领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受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规定,分级受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述医疗机构的许可申请: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除省卫生厅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外的市级医疗机构以及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述医疗机构的许可申请: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钻-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前有关事项的安排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我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承办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由我局和省卫生厅受理发证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和各地师资的培训。
(二)全市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从发文之日起,要按照《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规定,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及早与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联系,以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工作顺利完成。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由我局受理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由宁波市疾病控制中心承担。
(三)我局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宁波市经济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统一受理。
四、放射诊疗许可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及《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规定,开展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审核及发证工作。
(二)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规范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三)我局适时对各地放射卫生许可证申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