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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7〕109号关于开具处方执行一品两规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8-14 09:55 阅读次数:
宁波市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若干药品保留多个剂型的请示》(市一院医字〔2007〕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这里提到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是指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只明确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两个品类不能超过“一品两规”,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而对处方开具同一品种其他局部组织给药(如皮肤、口腔、鼻腔、肺部、眼部、直肠给药等)的剂型则不受限制。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是指在“一品两规”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如小儿用药、输液或个别专科确实需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使用的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保存完整记录备查,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