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卫生党建 > 组织制度
  • 卫生党建
  • 组织制度
关于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8-17 17:54      阅读次数:
[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甬卫党委〔2007〕31号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6〕13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外出考察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局管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和组团带队外出的其他局管领导干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告对象必须在外出2天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政治处备案。组团外出活动的,审批时还需附活动方案和人员名单。

      1. 因公、因私离开本大市3天以上(含3天)的;

      2.组团赴外地学习考察的;

      3.经组织批准,因公、因私出国(境)的。

      三、因公、因私离开本大市2天以内的,报告对象必须在外出前,将有关情况以口头的形式报分管领导(详见附件1)。若续假外出达3天以上的,返回后应及时按第二条要求,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四、要严格控制组团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批次、规模和时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外出。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回来后,及时将因公因私护照(通行证)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附件:1. 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分管领导名单

          2.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可自行复印)附件2.doc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

                                      2007年8月17日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