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7〕11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急救绿色通道”,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能力。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一)绿色通道的含义
医院急诊“绿色通道”指医院抢救急危重症伤病中,为挽救其生命而设置的畅通的诊疗过程,该通道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伤病员提供快速、有序、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二)绿色通道的范围
1.休克、昏迷、循环呼吸骤停、严重心律失常、急性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生命垂危等患者的急诊处理。
2.无家属陪同且须急诊处理的患者。
3.无法确定身份(如弱智且无陪人等)且须急诊处理的患者。
4.不能及时交付医疗费用且须急诊处理的患者。
5.其它应当享受绿色通道的情况。
(三)绿色通道的措施
1.由接诊医师决定患者是否享受绿色通道的服务并上报总值班;
2.急诊科实行二十四小时连续应诊制及首诊负责制,有关科室值班人员接到急诊会诊请求后应于5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
3.伤病员一旦进入绿色通道,即应实行“二先二后”(即先救治处置,后挂号交款;先入院抢救,后交款办手续),各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如特检科、药房等)及后勤部门(如电梯、住院收费处、事务中心等)根据急诊科的绿色通道印章(样式见附件)必须优先为患者提供快捷的服务。绿色通道印章由急诊护理部保管,并按《宁波市×××医院“绿色通道”记录表》(见附件二)对重危病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事发地点、病情摘要、初步诊断、诊疗措施及去向作详细记录以便查核。
4.“绿色通道”安排护工实行24小时服务,负责迎、送伤病员和入院后有关检查、交费、取药、手续办理的陪护和帮助服务。
5.全院医务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加“绿色通道”的抢救工作,不得推诿病人,或对“绿色通道”的呼叫不应答。对干扰“绿色通道”的个人和科室,需追究责任。
6.凡遇涉及多科的伤病员,原则上由对病人生命威胁最大的疾病的主管科室收治,如有争议,急诊科医师有权裁决,必要时会同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协商解决。
7.接诊科室遇到重大急救,病员较多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并同时报告分管院长,以便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抢救。
8.突发事件(交通事故、中毒及其它重大特发事件)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及行政总值班进行全面统一指挥,协调安排,各科室必须服从指挥和安排。
(四)绿色通道的程序
1.在急诊科处置的病人,办公时间由主管医师、急诊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名,开通“绿色通道”并签署《宁波市×××医院绿色通道审批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单》),非办公班时间由经管医师签署《审批单》。
2.《审批单》一式三份,急诊收费、医务科和急诊科各留置一份。处方、检查申请单上应加盖《宁波市×××医院绿色通道》专用章。病人家属凭《审批单》到急诊收费处办理挂账手续,家属凭处方、检查申请单及挂账发票接受检查,领取药物。
3.《审批单》作为医药费的结算凭证,病人转入病房由急诊收费处协助病人家属结账,将《审批单》转入住院登记处,出院时一并结账。处方及检查单分别在药房和医技科室保存。
4.“绿色通道”病人原则上应在急诊室就地安置抢救需转入住院时,办公时间由医务科审批,非办公时间由总值班核实审批。急诊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
附一:《宁波市×××医院“绿色通道”审批单》
附二:《宁波市×××医院“绿色通道”记录表》
附件下载1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