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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7〕128号关于实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09-18 15:48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信息,更好地落实血液质量管理责任制,保证临床输血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医疗机构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所有人员。
二、备案材料:
宁波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及聘任书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聘任后30天内,由聘任医疗机构负责报送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材料。
1.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宁波市献血办公室。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献血办公室,一份留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备查;
2.县(市)、区人民医院和其他医院报送所辖县(市)、区的献血办公室。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二份报送所辖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其中一份由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审核后,交宁波市献血办公室),一份留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备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督促和核实工作,保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2.各医疗机构要如实填写《宁波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备案登记表》,并应及时做好报送工作。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在30天内将现有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情况按本通知要求以《备案表》的形式报送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