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文明
(浙文明〔200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计划生育工作好。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治安、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发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民事纠纷少,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四条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建设标准。具体范围为: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和国家部门直属驻我省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镇(乡)或相当于镇(乡)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
(四)在浙江省的中央和国家各部门直属单位、省级系统直属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申报评选文明单位,也应遵循"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在浙江省的中央和国家各部门直属单位、省级系统直属单位经所在地文明委考察和签署意见后,直接或由代(主)管部门报送省文明委。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与所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考核后,双方向省文明委推荐。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取消。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是否实行届期制,由各地决定。
第八条原单位已撤销、合并的文明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九条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省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决定,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管,各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省级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地和系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实行届期制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由命名机关主管部门委托协管部门收回文明单位荣誉匾。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出现重大问题,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必须妥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各级文明委。各级文明委应及时视情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发生违背党的政策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命名机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查处。
第十七条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实行"提档升格"原则,省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市级文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1994年印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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