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制度
甬卫党委〔2008〕40号
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通知〉的通知》(甬组通〔2008〕60号)要求,现将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组织部提出的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是组工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过硬组工队伍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党组织要把组工干部学习贯彻“十严禁”纪律要求作为深化“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十严禁”纪律要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单位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和组工科室负责人要坚持从严律己、从严管好队伍,在执行“十严禁”纪律上当好表率。广大组工干部要认真学习,牢记在心、严格执行,努力使“十严禁”纪律要求成为自觉追求和行为准则。近期,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组工干部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广大组工干部要深入对照检查,切实找准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局政治处。
附件: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附件: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组通字〔2008〕60号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遵守“十严禁”纪律要求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保障和推进各项工作,让全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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