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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8〕17号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2-05 16: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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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抓紧清理在门诊、病房、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以及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各类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当征得受检者个人知情同意,告知体检项目以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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