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宁波市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避免因冷链问题而影响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冷链是一套用于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贮存及运输的系统,贯穿于采血、成分血的制备、保存、发放、运输及临床用血的全过程,以确保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维持在正确的温度范围。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保证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从采供血机构领取至输入患者体内前的全过程符合冷链管理要求,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有效。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的发放、领取、使用及用血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非医务人员不得领血,杜绝由患者家属领取血液行为。
第五条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应当做好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领取时的督查工作,确保领血人员使用专用血液运输箱,并对各种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的装箱、运输等环节进行必要的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领血应予拒绝。
第六条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对领取的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要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贮存设备内,并做好贮存设备的24小时温度监测记录。
第七条 输血科(血库)应确保血液专用贮存设备正常运行,贮存设备应有可视温度显示和高低温的声、光报警等装置。
第八条 血液发放、领取应轻拿轻放,尽量减少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在非冷链条件下的放置时间;领取血液和血液成分应使用具备密闭和隔冷、热性能的专用血液运输箱,箱体在装入血液之前应保持洁净状态。
第九条 在领取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不同血液成分制品对温度的要求,装入专用血液运输箱中。
1.全血和红细胞制品:全血和红细胞制品从贮血冷藏箱中取出,经核对验收后,应直接放入血液运输箱中,在上面铺上隔水薄膜,并在隔水薄膜上面放置足够量的专用冰袋,使运输温度控制在2~10℃内;
2.血浆制品:血浆制品从贮存冰箱中取出,经核对验收后,应直接放入血液运输箱内,在上面铺上隔水薄膜,并在隔水薄膜上面放置足够量的专用冰袋,使运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3.血小板制品:血小板制品从血小板保存箱取出,经核对验收后,应直接放入血液运输箱内,以最快速度运输。
第十条 对已完成配型的全血和红细胞制品、血小板制品或已融化的血浆制品应用血液运输箱尽快运送到临床用血科室,并应尽快输注,不得自行贮血。
第十一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在4℃冰箱内保存一天。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