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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5-16 15: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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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卫党委〔2008〕25号

    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转发省委组织部浙组〔2008〕19号等文件的通知》(甬组通〔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卫生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传达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浙组〔2008〕19号等文件的通知》是市委贯彻落实这个法规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这些文件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保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党费上缴的比例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数按75%比例上缴局党委(其中50%转交市委组织部)。

      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500到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级党组织逐级上缴至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含)以上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级党组织逐级上缴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根据文件精神,我们编制了公务员、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党员的党费推算表(Excel表,详见附件4)。从2008年4月1日起,党费按新标准收缴。请各单位党组织将党员工薪收入按类别输入党费推算表(不要更改表内黄色区域),并严格按党费自动计算结果收缴党费。

      三、党费上缴时间和手续

      各单位党组织向局党委上缴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当年1月至6月的党费,应在8月15日前上缴;7月至12月的党费,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上缴。同时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四、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把党费收缴好、管理好、使用好。要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自觉交纳党费。各单位党组织每年应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要严格收缴手续,杜绝擅自截留党费和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

      2.各单位党组织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契机,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各单位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或书面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单位所属的党支部和党小组应当在上缴党费的同时,及时向所属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和上缴情况。

      各单位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doc

       2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浙组〔2008〕19号等文件的通知.doc

       3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doc

       4党费自动计算表.xls

       5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xls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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