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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08〕122号关于第二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示范单位评估情况的通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6-30 16:5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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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规范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甬卫发〔2007〕36号《关于开展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检查评估的通知》要求,于2008年4月21日至23日组织有关人员对第二批申报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进行了检查与评估,现将检查、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概况

        评估组按照《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对创建单位的必备条件、卫生保健设施、保健人员配备及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与评估,共有11家托幼机构通过了宁波市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见附件)。

        今年是创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示范单位的第二年,各县(市)区卫生、教育部门在总结去年创建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力度,第二批申报单位硬件设施及工作质量普遍达到评估标准。如慈溪市实验幼儿园、北仑区太平洋幼儿园、宁波市东方幼儿园等单位均投入一定经费改造或修建保健室和隔离观察室。幼儿园活动室及午睡室的空间达到了示范标准,尤其是慈溪市实验幼儿园,每个班级均配备午睡室、活动室、教室和盥洗室。各托幼机构努力配备专职保健医师,落实有关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保健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一)保健医生普遍缺编制。由于托幼机构保健医生外聘较多,稳定性相对较差,影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连续性与保健工作质量,如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有误、体弱儿童筛查与管理能力较低、矫治措施缺乏针对性。卫生保健资料积累不及时,部分幼儿园在保健方面的确做了大量工作,但能反映工作情况的留存资料较少。

        (二)带量食谱问题不少。托幼机构带量食谱和膳食营养分析未能真正起到指导儿童平衡膳食的作用,如有的园所带量食谱未在公示的菜谱中标出、营养未按儿童实际摄入量计算,出现理论计算与实际应用脱节。有的保健医生过于依赖营养计算软件,当计算结果出现明显偏差时也未能及时发现。

        (三)食堂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如有的幼儿园还存在食堂采购量与带量食谱的数量有出入,留样食品与食谱不一致,留样数量不足,留样时间不合要求等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甬卫发〔2006〕20号《关于开展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和规范单位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和规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教育部门要落实保健医生编制,卫生与教育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调,共同促进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规范开展,使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做好保健医生的业务培训,督促其落实卫生部和省、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三)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应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要求,完善卫生保健设施、配备在编的保健医生、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各项制度,为集居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让儿童在托幼机构中享受快乐与健康。

          

        附件:宁波市第二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示范单位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教育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市第二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示范单位

     

      海曙区:宁波市第二幼儿园

      江东区:宁波市新都幼儿园

      江北区:宁波市中城小学幼儿部,宁波市东方幼儿园

      北仑区:宁波市北仑区中心幼儿园,宁波北仑太平洋幼儿园

      余姚市:余姚市太平洋幼儿园

      奉化市:奉化市第一实验幼儿园,奉化市第二实验幼儿园

      慈溪市:慈溪市实验幼儿园

      象山县:象山春晖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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