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制度
为什么规定党组织在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来源:宁波市卫生局党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8-15 16: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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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党员,不久前调到新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应新单位党组织的要求,为我作了一个鉴定,但未给我看。新单位党组织找我谈话时,提出鉴定中的一句话,让我说明情况,看后我很生气,因为那句话与事实有出入,而且那样写引出不少歧义。除了向新单位党组织作了解释说明外,我真不知该怎么办?我不明白,为什么组织作鉴定不征求我的意见呢?
应该明确指出,这个单位党组织做法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章明确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又做了具体规定。党章和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党组织因为对党员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不利影响。由本人参加和申辩,其好处是明显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尽可能地保证鉴定客观、公正、准确。党员本人对自己的鉴定是非常关心的,凡是鉴定中不实之词,特别是否定性的评价,本人一定会申辩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其他党员作证和辨护。也可以进一步搞清事实真相,以便党组织得出正确结论。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本人心服口服,将来也不会翻案,其他党员也会心悦诚服,进而对党组织的信赖感大大增强,最终是有利于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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