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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9-06-11 11: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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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针对全局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就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计算基数,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核算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及数额

      (一) 党费计算基数: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关于“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纳入党费收缴计算基数工资为:

      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

      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奖金;

      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④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新提高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收缴计算基数。

      (二)党费收缴比例:

      党费收缴基数在400元以下(含400元)按0.5%收缴;

      党费收缴基数在400-600元(含600元)按1%收缴;

      党费收缴基数在600-800元(含800元)按1.5%收缴;

      党费收缴基数在800-1500元(含1500元)按2%收缴;

      党费收缴基数在1500元以上的按3%收缴。

      (三)补交党费时间:

      按照关于“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规定,按比例补交党费时间为增加工资的当月。

      各单位要督导各党支部按每位党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实际工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准确核定每名党员的党费收缴基数、比例及应缴数额,认真填写《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附后),及时告知党员本人按照新提高的党费收缴额按月进行交纳。对补发工资部分要按照规定进行补缴,并报局党委审核汇总。

      二、严肃收缴纪律,确保党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党员根据个人每月实际收入,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自觉、按时、足额地交纳党费,这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标准,也是反映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重要方面。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各基层党组织对广大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要针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费收缴基数有所提高的实际,耐心细致的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要结合党费自查、检查,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党组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适时督促;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党务工作者要以对党员高度负责、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费收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及时提醒,对经提醒仍未能交纳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补交。各级党委要按规定时限上缴党费,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在12月20日前,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党费收缴新标准执行工作及党费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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