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发〔2009〕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时间: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疾控中心:
近几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机构HIV综合监测网络,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大部分县(区)级医疗机构均建立了HIV初筛实验室,开展了对门诊病人的有偿HIV检测及对手术病人、孕产妇和部分住院病人等的免费HIV检测工作。现就医疗机构有关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HIV初筛阳性标本送检及确证时间
1.常规检测:各级医疗机构初筛检出HIV阳性标本后,应按要求在工作日将HIV初筛阳性标本、重新采集的第二份血样及《宁波市HIV抗体复检单》送至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联系电话:87680157),具体要求见《关于规范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标本送检工作的通知》(甬卫办疾控〔2009〕67号),HIV确证实验室每星期三对送检标本统一进行HIV确证检测,第二天将报告以传真的形式反馈至送检单位。
2.应急检测:当发生疑似HIV职业暴露事件或临产产妇HIV初筛阳性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制所报告(电话:87274562、87271093),并采集第二份血样连同HIV初筛阳性标本一起送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启动应急检测程序,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送检单位。
二、HIV确证阳性患者的流调及转诊
1.HIV确证阳性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各医疗机构送检的HIV初筛阳性标本,一旦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确证实验室确证为HIV阳性后,送检单位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配合辖区疾控中心做好HIV阳性感染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阳性告知工作。
2.HIV确证阳性患者的转诊: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艾滋病相关临床症状、需转至艾滋病定点诊疗医院者,接诊单位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报告,并请同级艾滋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进行会诊。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非艾滋病相关疾病入院,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三、HIV职业暴露及HIV阳性产妇的处置
医疗机构在有HIV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在将HIV初筛阳性血样送往确证的同时,应立即组织院内HIV职业暴露专+家组对暴露者进行评估,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送检标本来源于即将临产的产妇,在将HIV初筛阳性血样送往确证的同时,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的处(科)报告,并组织HIV母婴阻断专家组确定阻断方案,阻断药品可向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领。
四、艾滋病治疗专家组
2004年成立的市本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现已调整充实(名单见附件),要求各地也参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宁波市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成员名单
沈志森 李惠利医院五官科
周昌龙 李惠利医院口腔科
李国祥 市第一医院内科
欧阳桂芳 市第一医院血液科
王天飞 市第二医院外科
和 钢 市第二医院肿瘤科
陈 琳 市第二医院院感科
周元龙 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科
郑南红 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科
范琦慧 市妇儿医院妇产科
狄亚珍 市妇儿医院儿科
许国章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董红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怀亮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傅小红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