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健康合格证明》办理方法说明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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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宁波卫生网(www.nbws.gov.cn)通知公告栏链接中下载“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单”(附件1)。

  2、持体检单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体检。

  3、体检结果为“合格”的,方可持游泳健康合格证明到游泳场所游泳。

  4、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游泳健康合格证体检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不另收挂号费。收费标准编号为110500001。

  5、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公共场所)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也可作为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使用。

  6、设有医务室的小区、宾馆、学校等单位的内设游泳场所在对外开放期间,泳客可以直接到医务室体检。

  附件1: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单 附件1.doc

  附件2: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