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名单
2.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单位考核评估细则
3.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派驻人员考核评估细则
4.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议书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宁波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使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经过3年努力,争取受援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总体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支援原则与范围
(一)支援原则
1.与医院绩效考核、等级评审等相结合。卫生行政部门将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受援医院的年终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医院等级复核或评审评价工作也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同时,应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2.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相结合。支援医院应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还应与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基层服务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城市医务人员支援基层卫生的积极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与受援医院的实际情况、当地群众的具体需求等相结合。支援医院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等实际情况,针对受援医院和当地群众的具体需求,选准学科、派出骨干,确保派出医务人员发挥作用,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科室带头人、管理和业务骨干,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二)支援范围
每所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部分中心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在对口支援本市范围内县级医院的同时,还要承担支援贵州省黔南州县级医院的任务(详见附件1)。支援贵州的具体方式、工作职责及考核奖励等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及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目标,指导支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支援医院职责
1.加强医院管理。支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的实际需求,帮助制订等级医院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指导受援医院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上要有新突破。
2.强化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学科实际,帮助制订学科发展规划与具体实施计划,临床带教和培训受援医院学科组成员,免费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并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支援医院还应当选派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定期到受援医院驻点进行支援,同时要兼顾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医疗卫生科技服务活动”。选派的优秀人员可在受援医院兼任(挂职)领导职务或科室主任,其中科技特派员应按《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9〕36号)的要求,担任受援医院副院长、科室主任或首席技术顾问。
3.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支援医院应当依托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帮助受援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管理软件的全面应用,规范医院的工作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积极推进支受援双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与应用,为受援医院提供实实在在的医学信息和远距离诊治疾病指导服务。
(三)受援医院职责
1.受援医院应把接受城市医院支援的工作列入本单位建设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妥善安排好派驻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并做好支援医院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支援协议的要求落实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等必要保障。
2.受援医院应制订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具体计划,在支援医院的指导帮助下,认真开展学科联合共建、课题研究合作和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并推广应用先进诊疗技术;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开展等级医院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医院管理,通过3年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使本单位在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远程诊断、传染病防控、急救护理、农民健康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其中县级受援医院的总体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应达到二甲医院水平。
3.受援医院应在支援医院的指导帮助下,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在本单位原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推进信息管理软件的全面应用和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四)人员职责
1.派驻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认真对照二甲医院标准,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医院管理。派驻医务人员要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帮助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2.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五)工作要求
1.签订支援协议。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支援医院要在派驻人员中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3年对口支援工作责任人(在负责对口支援期间原则上享受本单位高一级职务待遇)。对口支援双方要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对口支援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对口支援工作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责任人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对口支援周期为3年,2010年第二季度启动。对口支援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派驻人员工作,每批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对口支援工作时间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基层服务时间计算。
4.城乡对口支援工作应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支援医院(特别是支援中医医院)要加大对受援医院中医专科专病的扶持力度,以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为重点,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开展。市级财政对市级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的,按照每支援一家医院每年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口支援有关业务开展所需经费和支援医院派驻人员生活、交通等经费补贴。支援医院要保证派驻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不变,保留其岗位和职务不变。派驻人员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五、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
(一)监督管理
城市医院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或未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扣除医院绩效考核相应指标得分,收回补助经费,并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师,其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考核评估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每年对本级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支援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派驻人员的个人档案,并作为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支援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推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其中表现优秀的对口支援责任人优先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考核评估细则详见附件2、3。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宁波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甬卫发〔2006〕24号)自行废止。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