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规范化建设。目前尚未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因工作需要拟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要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积极准备,加强规范化建设。自查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辖区卫生局初审后逐级向市卫生局提出设置申请。已经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加强整改,确保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条件达标,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逐级向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提出审核验收申请。
二、严格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准入审批。申请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表(见附件);
(二)根据《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的自查报告(含医疗机构及PIVAS建设基本情况);
(三)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标注PIVAS位置)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平面布局图;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载明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学历、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
(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工艺流程图和输液成品质量标准;
(六)主要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
(七)静脉用药调配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市卫生局接到设置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批准工作。经审核合格,同意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由市卫生局公布并向省卫生厅备案,辖区卫生局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对审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停止其提供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业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地址变更,须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必要时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决定是否准予变更地址。
三、加强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管,及时掌握各级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控组织要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安全管理纳入质控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联系人:黄胜利,联系电话:87254350
附件:宁波市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书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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