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提高医院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实方便群众就医,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信息化平台,开展预约挂号诊疗服务。在推进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挂号的基础上,逐步向普通门诊预约挂号过渡,并与电子病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医院服务效率和医院管理水平,遏制“黄牛”倒号行为,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
二、预约挂号途径
1.网络预约挂号:通过宁波卫生网和各医院网站访问宁波市医疗专家网上预约挂号系统,进行预约挂号;
2.手机预约挂号:通过手机上网访问宁波市医疗专家网上预约挂号系统,进行预约挂号;
3.电话预约挂号:健康龙卡持卡人可通过拨打95533预约电话进行预约挂号;
4.自助服务机预约挂号:通过设置在各医院门诊大厅的自助服务机进行预约挂号;
5.一站式服务台预约挂号:通过医院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台现场进行预约挂号;
6.医生工作站预约挂号:门诊初诊后,可通过接诊医生在门诊医生工作站进行复诊预约挂号;住院患者出院后需进行随访、复诊的,可通过住院部医生工作站进行预约挂号。
其中宁波市医疗专家网上预约挂号系统由宁波市卫生局进行统一建设,95533电话预约挂号由建行宁波市分行负责建设,其它几项预约挂号功能由各医院自行负责进行建设。
三、工作措施
1.明确预约挂号时间和数量。预约挂号系统应提供一周以内的预约挂号服务,以后酌情延长预约时间。在一个挂号周期内总预约挂号数不得超过三个,同一天不得超过两个,且同一个专科限挂一个号。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并定期更新门诊诊疗科目和节假日的值班安排,包括医务人员的门诊时间和专业,以方便群众选择预约和就诊。
2.逐步提高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医院原则上应有不低于1/3的专家就诊号推出预约诊疗服务,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预约就诊号。原则上预约挂号的患者要安排优先就诊。要逐步做到接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有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和设备检查的提前做出安排。对于需要复诊的门诊患者,接诊医师要主动提示患者可以通过预约挂号复诊。对于需要复诊的出院病人,要逐步开放病房医师预约服务。
3.规范医务人员门诊管理。医务人员要按既定的时间门诊,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的,要至少提前一天通过信息手段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理解。要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氛围。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门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
4.加强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管理。医院要根据《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浙卫发〔2009〕110号)对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的建立及实施实行准入和退出。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必须由具备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同时医院要根据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对专家的综合满意度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5.医院要建立患者诚信制度。对于年度内累计两次预约成功但无故失约的患者,医院要取消其当年预约资格。
四、实施时间
2010年9月开始,首先在全市三级医院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市二级及其以上医院推开。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做好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认识,要为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行医院门诊挂号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进行改革,做好衔接工作。
2.加强管理,确保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提供预约门诊服务。医院要根据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出来的挂号情况,及时调整诊疗科目、诊疗专家等的设置,确保实名制挂号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提高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医院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义和措施,公布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的方式和就诊流程,提高患者的知晓率,引导患者主动配合做好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的培训,做好预约诊疗咨询服务,科学合理安排各诊疗科目分诊工作。
4.加强指导,持续改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分析专家门诊实名制预约诊疗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