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卫办监督〔2014〕78号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宁波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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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综治办、公安局、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驻甬部队,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七月初,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市)区根据《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3〕205号)、《宁波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甬卫发〔2014〕18号)、《宁波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转发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14〕38号)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均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辖区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
  二、各地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的亮点工作
  (一)政府主导。余姚、江北、宁海、江东、奉化等地,政府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高度重视,县(市)、区分管领导参加或指导辖区内的打非工作,由政府办公室下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有力的推动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
  (二)疏堵结合。北仑区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同时,在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向社会开放民营内科诊所4家,有效缓解了外来人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三)举报奖励。镇海、余姚、奉化、北仑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拓宽监管渠道,充分发挥群众日常监督作用。
  (四)主题宣传。江东、象山、鄞州等地开展非法行医主题宣传,采用重点区域个性宣传、重点社区深入宣传、重点单位贴身宣传等方式,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五)整合力量。慈溪市整合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开展农村小型医疗机构整治及非法行医打击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农村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质量管理及无证行医的调查摸底,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执业管理及无证行医查处。
  (六)关注重点。海曙区在既往查处过的行医点周边推出公益性岗位,设专人重点在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关注。
  (七)执法保障。江北公安分局成立执法保障大队,为卫生行政执法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无证行医查处难度加大
  1.调查取证难。非法行医人员不配合调查,导致非法行医者的身份确认、取缔、处罚等工作相当被动。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
  2.线索排摸难。一线执法人员少,个别县(市)区车改后,执法车辆无保障。投诉举报奖励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导致投诉举报人的积极性不高。
  3.处罚执行难。实际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比例较低,不能对非法行医者形成有效的震慑,打击效果有限。历史遗留的无证行医问题,尚无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处罚阻力很大。
  4.药械来源杂。无证行医者的药品、器械绝大多数从外地流入。在日常非法行医案件查处过程中,查获的药品、器械非正常来源的,只能作销毁处理。还有一些无证牙科诊所无需提供任何资格证明就可以从外地义齿加工企业采购,查处困难。
  5.出租房管理难。大多数无证行医者以出租房为行医场所。房屋出租人往往只顾私利,对违法行医事实置若罔闻。有些非法行医窝点位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简陋出租房内,大多属于违章建筑,属于政府“三改一拆”范围,因牵扯到政府规划,整体拆迁等问题,无法特别解决。
  (二)民营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时有发生
  民营医疗机构对外发布医疗广告时,多数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宣传,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三)外来流动人口医保机制不健全
  我市外来流动人口多,目前外来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外来流动人口聚集区,医疗服务机构还不够普及,仍有非法行医的生存空间。
  (四)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
  各地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开展了多部门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部门协调仍然不够,信息互通非常有限,联合执法尚有难度,部门联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打击非法行医,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针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监管机制,把打击非法行医与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乡镇(街道)社会管理中心、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等载体和平台,并列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明确并落实部门工作职责,落实通报——回复制度,完善奖惩措施,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针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要害进行整治。
  (二)重点打击无证行医
  对于相对固定,有比较明显标记的非法行医点,要尽可能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重点打击处理;必要时,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参与调查取证。同时,各地可借鉴江北的经验,有条件的地区争取成立行政执法保障大队,为行政部门执法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三级公共卫生网络的非法行医排摸机制。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非法行医的有关信息。实行卫生监督员弹性工作制,使其更加有效的开展打击活动。
  设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经费,列为每年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可用于没收的药品器械的后续处理、非法行医举报奖励资金、执法文书公告送达、非法行医致人死残因果关系鉴定、印制宣传海报、在媒体广泛宣传。
  没收的药品器械要尽可能的追溯其来源,并初步辨明其是否为假药、劣药或是假冒的医疗器械,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出租房屋给无证行医者作为执业场所的,行政部门查处后,及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对于非法行医窝点位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简陋出租房内,多数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况,应该向当地城管部门积极举报,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向当地政府汇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积极与当地法院沟通,加大对非法行医罚没款的收缴力度,有效的震慑非法行医者。向上级部门建议建立一种机制,疏导和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无证”行医行为。向人大、政协等部门建议修改现有的医疗法规,或是通过立法加大对无证行医的处罚力度。
  (三)严肃查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医疗广告的,及时通报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多渠道解决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困难
  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制,从制度上解决外来人员的医疗保障的问题。同时大力发展基层医疗服务网络,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各地可以借鉴北仑经验,在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向社会开放民营内科诊所,解决外来流动人口的就医问题。

 


                    宁波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代章)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