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5]3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8日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三级乙等及以上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综合医院中遴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我省将优先从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中分批推荐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
省级培训基地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从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乙等及以上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培训基地联合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联合若干家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或省级培训基地,组成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突出强强联合,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
第六条 每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的基地数一般不能超过7家。国家级培训基地可联合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或省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应与1家国家级培训基地联合,可联合省级培训基地。省级培训基地应与1家国家级或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联合。
第七条 省级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我省原称“培训学科”,以下均称“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总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能力,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专业基地联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培训基地只保留全科医学专业基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行业动态管理。培训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要建立培训基地联合体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联合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应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培训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培训基地必须对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进行指导与监督,负责对学员招录、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国家级后备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必须接受国家级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根据各自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实施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根据专业基地的联合关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各基地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院医师轮转期间的具体管理。住院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培训基地负责留存。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应加强各培训基地师资的管理与培训等工作,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培训基地联合体内师资的培训工作,提高师资整体带教能力。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要加强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培训基地联合体共同协商确定考核方式方法。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由轮转所在的培训基地负责。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市联动。学员经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培训基地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促进优质资源充分共享。加强区域内培训基地联合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保障培训质量。加大投入,加强区域内培训基地建设。各培训基地要规范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的各培训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培训资料、住宿等教学软硬件建设,并实现临床技能中心、师资、住宿等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要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与住院医师送出单位的沟通及培训信息反馈。培训基地在学员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或聘用。一旦发生培训基地留用或聘用情况,将暂停甚至取消专业基地或培训基地的资质。学员在培训完成后,必须回送出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联合体涉及到信息互通的,要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联合体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