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市法定婚假为三天;产假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再奖励30天。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