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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来源:宁波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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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卫发〔2016〕2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行风建设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浙卫发〔2015〕6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行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增强我市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完善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有效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为落实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责任,推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成立宁波市卫生计生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委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纠风办设在医政与科教处,各处室指定1名同志作为纠风办成员,负责联络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及时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职能科室负责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工作;将行风建设工作与深化医改、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行风建设目标和任务,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行风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挂钩。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严格履行监督责任。

    (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计划生育工作“七不准”规定为重要抓手,有针对性地开展《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增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特别是强化新进人员、重点部位、敏感岗位职业规范教育;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警钟长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同时,注重学习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激发正能量,增强卫生计生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三)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预警机制。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阳光工程”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完善阳光招聘、阳光审批、阳光执法、阳光采购、阳光用药、阳光评审等工作机制。继续抓好卫生计生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监督。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网上药械采购信息监控系统,公开采购环节和结果,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各类采购行为。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廉洁风险的动态排查和防控措施的跟踪落实,吸取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例教训,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软、硬件建设。

    (四)加强行业作风监管,提升制度执行力。做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把纠风工作纳入2015-2017年度大型医院巡查方案的首要内容,对医院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权力运行、医德医风和行业行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履行对医疗机构的行风监管职责。继续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组织开展群众就医体验持续改善活动,细化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全面推行预约诊疗,优化门(急)诊流程;实行同级、上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监控系统、处方点评系统、医德考评系统和卫生系统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科学评价体系,督促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广应用智慧健康智能提醒系统。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计生药具发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目标责任制、一票否决制、领导约谈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平稳推进。

    (五)加强社会评价工作,完善评价体系。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门诊和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满意度调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创新调查方法,积极探索门诊和住院患者电话回访、电子问卷调查、门户网站网络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调查方式,继续开展医疗机构患者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工作,完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时通报调查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运用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全面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方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行业的满意度。

    (六)严肃查处行风案件,强化行业纪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访室负责行风问题信访举报的统一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催办、答复文稿校对和反馈,以及有效评估、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重大行风案件移交驻委纪检组受理。各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风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发文,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复杂典型行风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重视行风案件查办工作,切实加大行风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查办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违规发布广告、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回扣”、“红包”、违规“统方”;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疫苗、冷链产品等推销活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乱收费、截留、挪用;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发生重大行风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同时加强行业纪律建设。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行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政策性强,需要有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人员变动时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行风建设干部队伍力量和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行风建设干部队伍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确保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市纪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的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八)开展行风指数测评,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行风指数测评和考核办法,将可能发生的行风事(案)件,根据其性质、程度和影响大小确定其指数值,建立行风指数体系。以100分为起始值,根据信访投诉、日常检查、案件查处和网络舆情等反映问题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动态测定各单位的行风指数值。通过行风指数值来衡量每个单位行风建设情况。同时,建立行风指数测值定期通报、与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班子奖金挂钩等制度,从而推进行风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把行风建设作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细则,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将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各职能处(科)室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完善层级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行风建设工作责任评价和考核方法,按“一岗双责”要求,在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中层干部的责任落实,确保行风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确保政令畅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加强全程督查指导,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及时报告重要情况。要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教育,督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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