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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院等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0-12 14: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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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卫发函 [2017] 6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新设置医疗机构时,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颁布的相应类别医疗机构最低床位规模要求确定其建设级别。建设级别仅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不得确定具体等级。

    二、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都应当参加周期性等级评审。

    新建综合、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新建中医医院、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上述医院在首次评审前的管理级别由有权限的医院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机构建设级别、实际规模、综合能力明确其参照管理等级。

    三、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省市两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等级评审日常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权限出具医院等级证明。其中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医院等级证明由相应类别的省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医院等级证明由相应类别设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得越权出具医院等级证明(含医院建设级别及参照管理等级证明)。

    本文发布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参加前一周期医院等级评审的,需参加本周期等级评审并确定医院等级。如不参加周期性等级评审,则按照“未定等级医院”处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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