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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17〕27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发改局(物价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宁波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宁波市商务委 宁波市国税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2017年3月27日 宁波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行风建设关系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综合成效,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重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就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我市深化医改先行先试和健康宁波建设的中心工作,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全过程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狠抓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力求在加强从业人员教育、规范药械购销环节、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强化部门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到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行业不正之风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和医德医风明显改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对医改成效有明显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教育先行,筑牢廉洁思想防线 1.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持以党风促行风,加强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2.切实加强卫生法规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特别是强化新进人员、重点部位、敏感岗位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3.切实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恪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行为。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4.切实加强先进典型教育。通过优秀医师奖、南丁格尔式优秀护士、首席工人、青年岗位能手、先进工作者等多种形式的先进评选,积极挖掘并宣传卫生计生系统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弘扬高尚的职业精神。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学习坚守理想、践行宗旨的思想境界,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职业追求,学习敬佑生命、服务人民的奉献精神,从而激发正能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完善制度,规范医药购销过程 1.建立健全关键岗位权力制约制度。贯彻《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作,同一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作。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采购中心等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相应的业务分管领导分工也实行定期轮换。针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单位要与其签订廉洁责任书,每年进行廉洁谈话,并定期开展廉情分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不断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宁波规则”,坚持“三步评审法”和“成交四原则”,强化供应商和产品的资质审核,规范遴选工作程序,公开采购环节和结果,切实降低药品(耗材)的虚高价格。对已经实施省级集中采购或市级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集中采购中标(或成交)结果归属类别实行网上采购,采购品种必须在省、市中标(或成交)目录中选择,严禁目录外采购和网下采购,严禁以捐赠、投放、借用检查检验设备的名义规避相应试剂、耗材招标采购,违规采购或高于采购价格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 3.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秩序规范制度。积极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通过压缩流通环节,切实降低虚高价格。落实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严格经营资格准入,有效预防挂靠经营、生产经营假劣产品和发布虚假产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医药相关专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价格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或机构在市场价格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工作服、病员服、电脑、打印纸等大宗物资采购和被服清洗、停车管理、保洁运送、护工服务、食堂管理等服务外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不同方式,按照同质价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物资采购或外包服务供应商,合理降低采购成本。 5.建立健全阳光采购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内部报告与公示制度,规范各类采购行为。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均要纳入公示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供应商等基本信息通过平台向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公示,重大采购项目向社会公示。 (三)以人为本,提升医疗服务品质 1.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全面推进“双下沉、两提升”、区域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促进优质资源纵向延伸,努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康体系建设,加快宁波云医院建设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提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利用率。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引导群众基层首诊、有序转诊,降低医药费用支出。 2.扎实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点评制度,通过合理用药管理软件和人工点评相结合的方法,持续推进全处方点评,有效遏制不合理用药。健全抗菌药物、中成药、营养类、辅助用药等重点药品的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贯彻《宁波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全电子化处方升级改造,做好外配处方审核和反馈工作。坚持阳光用药工程,对医疗机构相关用药信息定期公示。 3.扎实开展临床合理检查管理。进一步完善影像、检验、心电、消毒供应等区域医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依托市级医疗机构的技术优势,重点建设国家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PET-CT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会诊中心、心电会诊中心等市级优质资源共享平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独立设置的影像中心和血液透析中心等新型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督导作用,提高全市范围医学检验检查服务的同质化水平。 4.逐步规范临床耗材合理使用管理。规范医用耗材的登记入库、科室领用、知情同意、条码管理等关键环节,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严禁一次性高值耗材重复使用。以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介入植入类、吻(缝)合材料、止血材料及手术室一次性辅助材料等医用耗材为重点,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降低患者耗材费用支出。 5.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约束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加强参保人员自费医药费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逐步增加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目录和试点医院。应用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开展医疗服务绩效与评价工作。以市级医院的常见疾病和手术为试点,逐步推行重点病种关键指标公示制度。鼓励医院设立入院准备中心、检验检查预约中心和日间病房,通过强化预约诊疗、开展日间手术、引导合理转诊等综合措施,缩短平均住院日,控制医疗费用。 6.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加强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记录制度。在药品流通领域严格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7.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医疗费用清单、网络自助查询、自助机查询等多种途径,方便群众了解医疗费用信息,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对自主定价的服务项目,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公示。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逐步降低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自费比例。 8.有效改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推进医疗机构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医务、质管、监察、内审等管理人员配备,建立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强化职工民主监督。规范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安装防统方监控软件,严防医疗信息外露,保护患者隐私。 9.逐步规范医疗服务投诉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机制,落实投诉管理部门和人员,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在稳步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试点推行医疗意外保险。优化“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四)部门协同,加强综合治理力度 1.坚持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加强大型医院巡查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以三级医院为重点,围绕反腐倡廉、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范医院管理、规范经济管理等内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医院限期整改,对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试点推行医患友好度评估项目。 2.坚持开展政府投入资金监管工作。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完善财政资金执行、督导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流程。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坚持开展医疗机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的规定,实施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对医院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较长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审计结果通报制和整改情况汇报制。积极实施医院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情况专项审计。 4.坚持开展药械流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对市场流通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定期质量抽检制度,通过“科技+制度”手段,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对重点产品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和中药材等付款、收费信息的可追溯机制,规范流通秩序和合理使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对高风险的重点产品及时采取预警、停用、召回等相应处理。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医用设备的计量和定期校验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准确完好状态。 5.坚持开展医药价格规范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科学核定医疗服务成本,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反映医疗技术服务劳动价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落实防止过度检查相关措施。加强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规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可追溯机制。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坚持开展智慧医保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审核、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等平台功能,充实智审规则和知识点应用,扩大智慧医保监管平台在医保定点机构的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制度,强化协议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基金保障绩效,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7.坚持开展医药广告监管工作。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严禁以医保定点名义发布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推销、促销广告活动,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力营造良好的医药广告市场环境。 8.坚持开展医药行业信用监管工作。加强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坚决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五)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1.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全行业监管,严肃查处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采购和医疗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和其它财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开展对不合理医药价格、医保违规行为、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制售假药及不合理医疗器械等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骗保、串换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定点机构违规情形予以暂停医保结算、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或企业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税违法案件。 2.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收受回扣或开单提成等。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医药购销领域重大案件联防联控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专项治理放在深化医改全局工作中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推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列为本系统、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并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总体评价、领导干部业绩评定挂钩。 2.加强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把监督检查贯穿纠风工作的始终。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调研相结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一些带有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既要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要认真分析总结存在原因和治理措施。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宣传引导。要紧密结合深化医改先行先试和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活动,以改革和制度建设统揽纠风工作。要及时总结、积极宣传各地的有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强化典型案例查办结果的通报警示,努力营造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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