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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
浙卫发 [2017] 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我委组织制订了《“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指南(试行)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浙江省范围内实施城市医院下沉和医学人才下沉,推进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率提升(以下简称“双下沉、两提升”)的相关工作要求。
定义:“双下沉、两提升”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医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优化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作出的重大决策,即通过“城市医院下沉、医学人才下沉”,达到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提升”的目的。
“城市医院下沉”就是“引导城市三甲医院到县(市、区)去合作办医”。一方面,严格控制主城区内城市三甲医院以规模扩张为主的新建改建项目;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城市三甲医院通过全面托管、重点托管、专科托管等方式,加强与县级医院的合作办医。同时,推进县级医疗资源规范化下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快形成医疗资源依次梯度下沉的格局。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医疗集团建设。
“医学人才下沉”就是“引导和鼓励医学类大学生到基层工作”。一是在2016-2018年周期内,全省公开招聘1万名左右医学类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二是有计划地安排一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服务,服务期不少于2年;三是每年新增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1000名;四是晋升卫生中、高级职称前分别到基层服务,累计不少于1年。
通过“双下沉”工作的实施,打通基层卫生发展的人才和技术瓶颈,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群众满意度;重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促进不同层级医院功能归位,实现县域内就诊率90%的目标。
性质: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突破性工作;浙江深化医改的亮点工作;被中办和国办推广的典型案例。
工作内容:
1. 实施主体
1.1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1.3 县级公立医院;
1.4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合作方式
2.1 省、市政府举办的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城市公立医院)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托管县级公立医院,形成紧密合作办医关系;
2.2 县级公立医院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托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紧密合作办医关系;
2.3 城市公立医院带自有资金与县级公立医院合作举办专科(专病)中心,或投入县级公立医院整体建设;
2.4 城市公立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纵向紧密合作,形成医联体;
2.5 鼓励区域医联体与医保经办机构合作,形成医共体,共同探索医保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
2.6 鼓励纵向医疗机构间打通人、财、物管理边界,探索集团化管理,有条件的向医疗集团发展。
3. 合作内容
3.1 城市公立医院下沉。
3.1.1 城市公立医院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责权利、合作年限。建立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3.1.2 托管医院和被托管医院共同制定合作办医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1.3 托管模式:分全面托管、重点托管和专科托管三种形式。
3.1.3.1 全面托管:城市公立医院派出管理和技术团队,全面负责被托管医院的运行管理。托管业务科室不少于4个,常驻人员不少于12人。
——原则上派出院长,担任法人代表。常驻在被托管医院工作,连续任职时间不少于2年;
——派出管理人员担任部分主要职能科室主任。常驻在被托管医院工作,连续任职时间不少于1年;
——派出医务人员担任重点扶持科室主任。科主任及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半年,每周不少于3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派出其他医务人员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3.1.3.2 重点托管:城市公立医院派管理和业务人员托管县级医院3个以上业务科室,参与被托管医院的运行管理,全面负责托管科室的管理和临床业务发展。常驻人员不少于8人。
——派出副院长。常驻在被托管医院工作,连续任职时间不少于2年;
——派出医务人员担任扶持科室主任。科主任及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半年,每周不少于3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派出其他医务人员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3.1.3.3 专科托管:城市公立医院派出医务人员托管县级医院重点扶持的专科,全面负责托管科室的管理和临床业务发展。常驻人员不少于2人。
——派出医务人员担任扶持科室主任。科主任及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半年,每周不少于3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派出其他医务人员在被托管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3.2 医学人才下沉。
3.2.1 以县(市、区)为单位,2016-2018年周期内,全省公开招聘1万名左右医学类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
3.2.2 以县(市、区)为单位,全省每年新增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1000名以上;
3.2.3 安排100名卫生高层次人才与基层骨干医务人员结对帮扶;
3.2.4 派出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工作,每个晋升时段不少于4个月,每周不少于4个法定完整工作日;
3.2.5 派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医师到基层锻炼,总时间为2年,可与晋升前下基层工作相衔接。
3.3 医院管理。
3.3.1 被全面托管的县级公立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由理事会、监事会和医院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医院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的分配和制衡;
3.3.2 被重点托管的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合作办医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
3.3.3 下沉担任被托管医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的,任前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任期内定期开展年度述职,任期结束后要提交任职报告;
3.3.4 托管医院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统一纳入被托管医院管理,并实行双方联合管理和考核;
3.3.5 托管医院指导并参与被托管医院有关医院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的更新和完善;
3.3.6 托管医院和被托管医院信息系统应互联互通,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正常运行,双向转诊机制运行通畅。
3.4 人才培训。
3.4.1 制定被托管医院学科(专科)发展规划,明确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4.2 在3-5年内完成被托管医院骨干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到托管医院的全员培训;
3.4.3 明确被托管医院每个扶持学科(专科)的带头人并组织相应培养培训;
3.4.4 建立被托管医院重点扶持学科(专科)骨干医师“导师制”培养制度,为其量身定制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4.5 在被托管医院或其所在地举办与被托管学科(专科)有关的学术会议、讲座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5 合作数量。
3.5.1 省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与4家和2家以上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全面托管合作办医关系;可与若干家县级公立医院建立重点托管或专科托管关系;
3.5.2 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与2家和1家以上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全面托管合作办医关系;可与若干家县级公立医院建立重点托管或专科托管关系;
3.5.3 县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与若干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起托管关系;
3.5.4 26个加快发展县均有省级公立医院以不同的托管方式实现全覆盖。
4. 工作要求
4.1 合作医院必须在合同期内完成协议签订的工作目标;必须完成年度的工作计划;必须在各层级的考核中达到考核要求;
4.2 合作医院间建立管理、学科、人才、技术、信息、经济、文化纽带,形成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
4.3 在紧密合作办医中积极探索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医疗集团等建设。
4.3.1 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在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和县级医疗资源下沉的基础上,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以强化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推进基层卫生人才县管乡用、柔性流动,强化县域影像、检验等共享中心建设,统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各种资源在县域的纵向有序流动,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逐步形成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县乡村三级整合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
4.3.2 推进省市级医院构建“1+X”医联体。在城市主城区,以1家三级公立医院为核心,联合若干城市二级公立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1+X”模式医联体。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行医联体内部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探索医保打包支付政策,促使医联体成为目标一致的发展共同体;
4.3.3 推进省市县纵向型医联体建设。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组合、区域协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城市三级公立医院为牵头单位,依托现有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合作办医关系,积极培育以资产、人才、信息、管理为纽带,具有一定规模、学科优势鲜明、区域辐射能力较强的纵向整合型医联体(医疗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紧密型医联体,探索建立独立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医联体内统一调配资源,统一人事、分配、财务、后勤、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形成合作办医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支持医疗机构间以专科合作协作为纽带的专科联盟建设。
4.4 同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4.4.1 开展合作办医的地区,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同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全力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引导居民合理有序就医;
4.4.2 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为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建立全省预约转诊信息平台,加强卫生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4.4.3 推动医院就医流程信息化再造,以智慧医疗推动就诊秩序优化,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5. 合作时间
5.1 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期限原则上定8~10年;
5.2 县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5.3 城市公立医院带自有资金与县级公立医院合作举办专科(专病)中心,或投入县级公立医院整体建设的合作期限原则上应在10年以上;
5.4 医疗机构建立纵向“医联体”的合作期限原则上应在10年以上。
6. 考核机制
6.1 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年度工作督导;
6.2 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将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拨付相结合;
6.3 纳入院长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审内容;
6.4 纳入省属公立医院运营目标责任制考核;
6.5 纳入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年度考核和综合医改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6.6 纳入地方政府《健康浙江》建设考核。
7. 激励机制
7.1 经济激励。
7.1.1 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7.1.2 托管医院收取适当托管经费(原则上在业务收入的3%左右,具体额度或比例可由合作双方协商并合理确定);托管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
7.1.3 带资金合作项目按约定比例取得各自收益。
7.2 表彰性激励。对在“双下沉、两提升”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
7.3 政策激励。
7.3.1 下基层服务满2年、业绩突出的城市医院医师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7.3.2 在薪酬分配中要向在基层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7.3.3 适当提高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对在区域内经认定技术领先的专病中心,建立健全跨统筹区域的医保结算政策。
8. 标识
8.1 经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双下沉、两提升”合作关系的医院,被托管医院可增挂托管医院分院名称;
8.2 经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由托管医院带资金与被托管医院合作的项目,可按照“托管医院名称+区域+**病诊治中心”原则来命名;
8.3 合作期间授予“双下沉、两提升”医院专用铭牌。
主要文件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85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
4.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下沉、两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2号)
5.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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