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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来源:宁波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6-02 1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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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卫办基妇〔2017〕56 号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2 日
     

    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在《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甬卫发〔2012〕88 号)的基础上,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 0-6 岁儿童,包括户籍和流动人口。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条 儿童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第四条 儿童保健服务应当以保障儿童健康为目的,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第五条 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建立儿童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全市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

    (一)落实儿童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其他必要的服务条件。

    (三)组建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儿童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生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儿童保健技术管理和信息处理等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保健服务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控检查与评估,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二)按照等级妇幼保健院(所)评估标准,健全儿童保健科二级专业学组;开展与需求相适应儿童保健专科服务,同时接受基层的高危儿的转诊;对需确诊的高危儿,按《宁波市高危儿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三)负责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反馈与质量控制。建立健全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组织开展辖区内每年两次新生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四)按照《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知识普及工作,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普及儿童保健相关知识。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合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六)掌握辖区内儿童基本健康情况,对危害辖区内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影响因素及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按照国家卫计委《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完善、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八)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有关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宁波市儿童保健门诊相关设置标准,开设常日儿保门诊,专人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至少 1 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后 7 天之内进行,并同时建立健康手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询问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情况。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二)掌握辖区内儿童保健基本信息,运用宁波市妇幼保健电子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 0-6 岁儿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与健康指导(时间分别在 1、3、6、8、12、18、24、30、36 月龄时,4-6 岁每年 1 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儿童常见疾病、意外伤害预防宣教等。

    (三)按照《宁波市高危儿分级管理办法》开展高危儿的筛查与管理,并按要求及时转诊。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出生缺陷、5 岁以下儿童死亡等有关台账资料,做好出生缺陷、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营养性疾病、儿童孤独症的筛查及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专病管理工作,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反馈和质量控制。

    (五)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采取宣教、指导等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儿童保健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定期召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相关人员工作例会,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有关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

    (七)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第九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按照《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依法提供儿童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儿童死亡评审及危重患儿自动出院报告工作。定期收集儿童保健相关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开展危重症婴幼儿的抢救工作。参与辖区组织的儿童保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三章 机构建设

    第十条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组织的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业务用房建设等应参照等级妇幼保健院(所)评估标准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有关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设备设施和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当地儿童保健服务需求,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儿童保健用房、配置所需设备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儿童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制订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儿童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查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内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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