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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及县以上医院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6-09 11: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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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级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决定在各医院开展重点药品监控和处方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及县以上医院重点药品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根据2016年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情况,选择县及县以上医院中采购量较大的中成药、营养性及辅助性药品等40种药品(见附件)进行临床应用重点监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二、落实重点药品预警和处方点评制度

    各医院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范畴包括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在列药品且进入本医院药品销售金额排名前20位的药品。各医院要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对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超常使用的重点监控药品实施跟踪监控,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实现持续改进。医院根据点评结果对使用科室和医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10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等,并责成相关科室和医师针对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我委将定期对县及县以上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组织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并通报点评结果。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也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组织开展专项处方点评,通报点评结果。

    三、加强合理用药能力培训

    各医院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用,加强上述40种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加强对临床医师的指导,引导医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原则,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支撑体系建设

    各医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合理用药管理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过程控制,提升合理用药及管理水平,实现对临床用药“医嘱前、疗程中、治疗后”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对科室、医师用药做到事前控制,事后审核点评、统计分析和公示,为合理规范用药提供指导和干预。要加强药学部门工作和临床药师培养,明确药师的责任、地位和监管作用。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使用药品行为。

    五、严格监督与考核

    各医院要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提高考核指标权重,有效落实临床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跟踪监控、不合理用药公示、警示谈话和绩效考核、医德考评等监管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联系人:徐建维,联系电话:89189371,

    邮箱:178898576@qq.com

     

    附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2017年版)

     

            宁波市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甬卫发〔2017〕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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