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六区二岛"经发局、文卫局(社管局),各级医疗机构:
为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221号)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价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已按各等级各病房最高价格收取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拟调整的标准按上调一档的原则分档调整。各档收费标准允许适当下浮,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住院病房的病区、房号、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等病房、纳入特需病房管理的床位费标准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设置比例仍按特需病房床位数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床位数的10%掌握。
三、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的经济负担,各医疗机构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四等病床。医疗机构对特困人群的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在12月20日前,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当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重新申报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详见附表2)。
(一)市级(含卫生计生、民政和公安等系统)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各区县(市)的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分批次核准。
(二)各区县(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核准。
(三)“六区二岛"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核准按省、市物价局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各级权限部门核定后,于2017年1月6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原市卫生局《关于统一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7〕65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分等定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