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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宁波卫生计生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1-22 12: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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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42-2017-0044

    浙价医〔2017〕19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嘉兴市社保局,省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费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内涵

    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下列内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

    (一)附件中“除外内容”的耗材。

    (二)患者自愿选择的普通病房、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医保支付部分。

    (三)患者自愿选择在手术中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编码:NAA00000,T1)或飞秒激光辅助操作(编码:NACA0000,T1)。

    除此之外,公立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按病种收费实施范围

    本次按病种收费改革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首次推出107个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城市公立医院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公立医院对疾病主诊断名称及主操作/治疗方式符合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省内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具体病种及标准

    首批公布的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为省级公立医院的最高价格,省级公立医院按此标准收费,按病种医保支付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另行制定。

    各设区市可在省级公立医院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内,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区分医院等级制定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也可在国家公布的病种目录范围内或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已经开展比较成熟的病种制定病种收费标准,并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建立病种及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省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按病种收费工作要求

    (一)强化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公立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管理流程,认真遵循临床路径规范,确保医疗质量。不得因按病种收费等原因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2、公立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病种收费管理程序。对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较重等原因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确定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恢复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各病种退出率暂控制在15%以内。

    公立医院每个病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病种收费标准60%(含)以上的,均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单例医疗费在病种收费标准60%以下的,该病例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结算。

    3、公立医院要将开展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名称、收费标准、进入退出等相关规定告知患者,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使群众及时了解按病种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实行按病种收费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价格、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确保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建立病种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制定考核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医院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过程中,要强化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价医〔2011〕403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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