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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价费〔2018〕1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各市级及区县(市)级公立医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宁波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安康医院、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113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二、调价内容 (一)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诊查费。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或15元/次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7元/日。区县(市)的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调整为16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6元/日。 急诊诊查费:在上述普通门诊、住院诊查费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日。 专家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在上述调整后的诊查费基础上由现行加收4元/次、6元/次调整为加收5元/次和8元/次。区县(市)的二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仍按现行加收标准执行。 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58元/次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28元/次调整为40元/次。 传染病专科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5元/次调整为40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40元/日。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共78项,提高幅度2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1。 3、四级手术、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提高四级手术(含部分三级,下同)、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共325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四级手术提高25%、护理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其他项目提高20%、精神类提高3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2、3、4、5。 拉开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部分手术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二)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1、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共45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6。 2、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降低部分检验类服务项目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检验,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共79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7。 3、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遏制中药饮片过高加价率,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有关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的文件另行下发。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中增长超过10%部分的费用,其中市级公立医院增长超过7%部分的费用,医保统算不予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院要根据此通知的内容和各类附表,认真做好各类价格项目的梳理和对接,做好院内信息系统的调整等工作。要在宣传拦、广告屏张贴和播出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医务人员、导医等工作人员要耐仔细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尊重患者知情权。 (二)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结合临床业务开展需要,按因病施治原则保障药品在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医保支付政策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2. 四级手术项目价格调整表.docx 3. 护理类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4. 精神类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5. 其他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6.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7. 检验类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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