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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4 14:52 阅读次数:
甬卫发〔2019〕7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发局、社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提标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或年满60周岁且已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其中: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三、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宁海、象山和奉化地区市级财政负担50%,其他地区市级财政负担20%,如果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所调整和变化,将按调整后办法执行。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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