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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02 16: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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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经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予以公布。委机关各处(室、局)要严格按照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规定,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须程序,做好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

    二、提请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文件;

    三、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健康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其他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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