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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1-18 18: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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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卫办政法〔2022〕87号

    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2 号)规定,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精神,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委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对代拟或起草制定的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重点对涉及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委领导签批,并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报政策法规处存档。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委牵头实施的,由我委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处室(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各处室(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意见》和省、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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