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
各市、县(市、区)计生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精神,广泛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助力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服务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人口计生村规民约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浙江省计生协会决定在全省组织推动基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清理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修订依据
(一)中央《决定》相关精神
第二十二条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十三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四)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相关实施意见精神。
(五)其他相关规定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
浙江省地方标准《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明确:村规民约出现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不一致等原因的,应修订村规民约。
二、清理修订原则
村民委员会是村规民约修订的责任主体。村规民约修订应坚持“引领性、合法性、民主性、实用性”的总体原则,严格按“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合法性审查、审议表决、备案和公布”的程序进行。
村(居)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和计生协会理事、会员代表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清理修订工作中,带头征集民意,积极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建言献策。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主要对现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以及计生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墙、文化园等宣传阵地中有关内容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精神,不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都要作出清理、废止或修改,凡是有关处罚、惩戒性内容一律删除。
四、修改完善内容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内容建议围绕以下五个方面:
(一)增加三孩生育政策内容以及支持生育的措施和办法,促进三孩政策落地落实。
(二)提倡“适龄婚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性别平等、责任共担、代际和谐”,有利于树立新型婚育观念。
(三)倡导婚育新风尚,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弘扬优良家风,并有具体约定和要求。
(四)倡导群众积极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等,促进家庭文明健康建设。
(五)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生家庭的权益,关心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并有明确帮扶措施等。
修订后的内容,可单独以生育友好、婚育文明、人口家庭发展或其他相关名称命名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式发布,也可以纳入村(居)总的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中。
五、做好宣传倡导
各市、县计生协会要指导基层协会结合清理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内容的学习宣传,积极传播新型婚育文化,切实将助力“浙有善育”促进婚育新风宣传倡导融入基层群众自治。基层计生协会要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展示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群众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活动,如优化生育政策问答、优生优育知识竞赛、“健康家庭”评选等活动,提高群众对新村规民约的认知,大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和文明婚育、健康生育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清理修订工作,将其作为计生协会推动基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精神的重要抓手和举措来落实。各市、县级计生协会要及时进行部署安排,并加强对基层计生协会开展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做好组织发动并切实担起指导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责任,确保辖区清理修订工作于8月中旬全面完成。8月20日前,各市计生协会将本地清理修订情况报省计生协会,并附1篇优秀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省计生协会将择优推荐上报中国计生协。各地在修订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对优秀范本和做法进行交流推广,切实提高整体修订水平。
联系人:组织宣传部 孙亚荣
电 话:0571-88915579
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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