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总结
一、重点工作
1.持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2.全面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省级综合评估迎检工作。
3.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申报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4.组织实施全市2022年“敬老月”活动。
5.继续深入推进省、市民生实事项目进度。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办公室
1.牵头做好“党政机关整体智治”工作,高质量落实“七张问题清单”重大督查问题办结销号。继续做好市委、市政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2.抓好系统平安建设,开展“保险除安”和消防大排查大整治系统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推进全市安防系统平台建设工作,重点做好宁波市争创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相关工作,以及联合公安部门对安防安检等进行督查工作。抓好本系统打防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诈骗工作。
3.持续做好重点信访群体和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信访积案防止反弹和新积案产生工作。
4.协同做好“迎峰度夏”节能和节约用电工作,重点抓好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的执行情况。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022年公共建筑光伏抢建项目招标工作。组织动员系统各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视频大赛。
5.做好OA系统电子文件物理归档模块建设,做好委机关2021年度档案数字化加工。
6.做好机关大院物业、食堂管理和车辆管理工作,持续抓好提升委直属单位“浙政钉”2.0平台应用活跃率。
(二)组织人事处
1.继续推进系统人才政策细则相关工作。
2.做好直属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本科及以下人员的考试工作。
3.做好直属单位2023年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相关工作,参加市第二十四届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会。
4.继续推进“五问五破 五比五先”作风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启动“你述我评”、年轻干部导师帮带等活动。
5.开展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推荐。
6.开展2022年度直属单位政工系列职称申报推荐初评。
7.做好干部工作。
8.继续推进“浙里干部之家”应用工作。
9.下发《中共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文件和《中共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文件。
10.制定并下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的规定》文件。
11.做好2019年选调生基层锻炼两年期满考核,2021年选调生下基层相关工作。
12.做好甬江引才综评后续相关工作,启动第三期青年技术骨干推荐,完成柔性引进认定。
13.做好遴选和转任人员入编、工资待遇等有关工作。
14.做好甬医青年成长论坛初赛推荐工作。
15.做好参加市团代会人选考察和选举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体制改革处)
1.牵头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相关工作。继续推进“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志性成果相关工作,提交审议并印发实施《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志性成果实施方案》,牵头推进共同富裕4项重大改革和4项重点工作,积极组织上报共同富裕先行市相关信息宣传报道,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联系,对标对表推进“浙里甬有健康”“浙里甬有善育”“浙里甬有康养”工作。
2.拟定《宁波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标准(试行)》。
3.赴基层开展联合调研指导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4.做好政务服务“一地创新、全省共享”项目申报工作。
5.继续牵头落实我市医用及药品物资重点物资的《浙江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核发放工作。
6.推进年度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并总结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7.参加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立法业务培训,参与评估《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条例》的草案和调研报告。
8.关注年度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进度并做好配合。
9.做好健康(新兴)产业发展等涉及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工作。
10.做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工作的重点数据填报、审核、监测、通报以及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和汇总上报月度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等日常工作。
(四)规划财务审计处
1.按照市财政局总体部署,做好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2023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工作。
2.会同市财政局、委机关有关处室,下达2022年有关卫生健康专项经费。
3.会同市资规局,继续推进市区医疗机构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做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宣传工作。
5.做好有关卫生健康专项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6.做好2021年度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部门决算公开工作。
7.组织做好有关下属单位审计工作。
8.继续做好全市2021年度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
9.做好市级卫生健康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工作。
10.组织做好有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11.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保障工作。
12.根据市发改委要求,继续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谋划,以及做好市本级项目单位和区(县、市)卫健局扩大有效投资等工作。
13.继续推进市疾控中心迁建、李惠利医院综合科研大楼、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国科大华美医院医疗综合大楼以及综合改造等项目建设进度。做好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原地改扩建(检测基地与健康保健用房建设)项目、宁波市中医院一期改造项目立项等工作。
(五)信息化处
1.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数字化改革工作,推进“健康大脑+”体系建设,按照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推进“健康大脑+智慧医疗”和“甬有善育”场景应用建设,做好项目立项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数字化改革工作。
2.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推进多码就医、疫情防控13类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监测系统、宁波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公共卫生管理平台、新一代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工作。
3.加强数据管理,做好数据通报。继续做好发热门诊管理系统、健康码专班、医学观察对象、核酸检测、精密智控报表等数据管理工作,做好全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健康医疗数据质量、云影像应用、网络安全风险监测、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医疗机构HIS贯通数据质量等数据通报。
4.继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化保障工作。做好健康码专班、精密智控专班、省疫情防控精密智控平台数据专班、核酸检测信息化保障等工作。
5.推进省统建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宁波试点工作,完成象山、宁海系统上线试运行运维、监测工作。
6.推进互联网诊疗建设,深化“优享医护”应用,提升互联网医院业务量。
7.深化公众健康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核酸预约功能建设,完成“就医一件事”场景建设。
8.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护航党的二十大。
9.推进筹建健康医疗大数据运营公司。
10.完成《2012-2022,宁波智慧健康保障体系十年》脱稿付印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处(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1.贯彻落实第九版防控方案,做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2.继续推进18岁以上人群新冠疫苗加强免疫。
3.常态化开展海港、空港口岸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4.指导做好全市重要会议、考试、活动等疫情防控工作。
5.启动猴痘疫情监测工作。
6.指导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学生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7.开展第三轮慢性病防治临床指导中心调整与竞聘工作。
8.召开2022年宁波市老年人群流感疫苗接种启动会议。
9.做好应对强对流天气、台风等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10.推进精神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年度重点项目。
(七)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处
1.持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核酸检测能力建设等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2.持续做好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对重点行业人员核酸检测进行监测。
3.持续开展核酸采样点设置和核酸检测重点指标通报。
4.完善浙江大学与宁波市政府医疗卫生合作内容。
5.对全市二级医院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析。
6.完善重点病种疾病、手术编码组合,提高病种费用统计结果准确性。
7.加强麻精药品信息化平台管理,对未按要求启用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8.持续做好检验检查互认共享、HIS实时传送等相关工作,配合推进居家护理、就医一件事、互联网医疗等工作。
9.做好全市消防员招录体检工作。
10.会同市交警局制定印发《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重危伤员医疗救治工作通知》。
11.举办全市县域医共体儿科(第二期)专题培训。
12.开展医院开放日活动。
13.配合完成全市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14.配合完成全省医保飞行检查。
(八)中医药管理局
1.做好中国中医科学院名医堂工程调研、申报等工作。
2.指导做好北仑中医医院二甲等级评审相关工作。
3.举办2022年宁波市卫生健康系统中药炮制调剂鉴定技能竞赛。
4.做好2022年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招录工作。
5.继续做好“中医处方一件事”数字化改革工作,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持续做好信息系统(HIS)实时贯通以及按标准落实中医电子病历规范书写工作。
6.根据省里拟召开的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省推进会精神,修改完善并印发《宁波市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市建设方案》。
7.继续指导市中医院做好市中医药研究院的基础建设、项目申报、经费申报、人才引进等相关工作,推动市中医药研究院建设。
8.指导市中医院加快推进市名中医馆建设发展,运行管理和业务开展。组织市名中医专家参与市名医馆建设。
9.研究制订《推进杭甬两地中医药“双城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赴杭组织协议签订和中医药交流考察活动。
10.指导各地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复审相关工作。
11.组织二级公立中医医院院长座谈会,指导督促绩效考核,医院等级评审等相关工作。
12.组织做好确有擅长民间中医师寻访活动。
13.组织依法执业情况调研,指导督促各地各单位依法规范执业。
14.启动市基层和中青年名中医药师评定工作。研究起草民间名中医评选方案。
15.“中医说”“浙产中药”等栏目作品征集工作。
16.做好2022年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审核工作。
17.配合做好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做好中医药文化养生与旅游融合督查工作。
18.做好中医药疫情防控。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
1.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2.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相关指导工作。
3.继续做好全市隔离点、居家人员健康监测管理及隔离点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督导工作。
4.继续完善“互联网+家医签约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
5.做好省、市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督导工作,并开展现场核验。
6.继续做好全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省统建试点推进工作。
7.开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命名工作。
8.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诊能力提升指导意见和建设标准》。
9.举办全市家庭医生慢性病中西医适宜技术培训班(第二期)。
10.做好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市级复评工作。
11.开展同质同标城乡居民体检督导工作。
12.启动全市基层医务人员急诊能力培训工作。
13.举办全市家庭医生绩效评价培训会。
14.做好《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立法部门调研工作。
15.启动2022年国培项目线下培训工作。
16.开展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叉调研工作。
(十)科技教育与合作交流处
1.做好2023年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工作。
2.组织做好省部共建重大重点项目答辩工作。
3.筹备启动市医学科技计划申报工作。
4.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第一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验收方案,适时启动验收工作。
5.完成实验室生物安全上岗培训。
6.启动迎亚运象山国际医疗英语培训专项活动。
7.完成2022年全市住培新生招生工作,启动新学年教学。
8.启动2022年全市住培师资培训班。
9.开展2022年住培年度考核理论考核、实践考核。
(十一)综合监督处
1.联合丽水市举办2022年卫生监督骨干培训班。
2.继续配合做好“大综合一体化”相关工作,结合“综合查一次”完成执法检查工作。
3.开展2022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制层级稽查。
4.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培训,组织开展区县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5.继续推进民营医疗机构智能监管接入工作。
6.开展职业病危害企业、放射诊疗机构等双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指导区县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工作。
7.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行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样监测工作。
8.组织开展秋季开学校园卫生健康行动,联合教育部门开展秋季开学学校卫生联合检查。
9.继续推进住宿场所智能监管、游泳场所水质在线检测工作。
10.完成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双随机检查任务。
(十二)老龄与妇幼健康处
1.积极申报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做好上级部门考评各项迎检工作。
2.完成《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开展《宁波市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办法》立法调研工作。
3.修改完善《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
4.会同信息化处研究制定《“甬有善育”应用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妇幼平台相关功能模块的完善工作。
5.研究制定托育机构兼职健康指导员制度、托育机构非正常关停应急预案等文件,协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托育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等工作。
6.做好全市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评估工作。
7.筹备2022年上半年围产儿、新生儿死亡评审。
8.举办2022年宁波市出生缺陷防治宣讲技能竞赛。
9.举办9.12出生缺陷防治日主题活动(MDT线上访谈)。
10.组织开展全市托育服务师资培训。
11.指导余姚市妇保院接受省三乙等级评审。
12.继续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13.部署2022年“敬老月”活动,筹备举办“敬老月”启动仪式,配合宣传处做好“百岁人生 健康先行”主题宣传有关工作。
14.推进老年健康专项行动、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评定等工作。
15.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养老服务执法检查、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等工作,配合市民政局落实“浙里康养”行动有关任务。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1.配合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我市举办的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培训会会务接待工作。
2.国家培训会我市相关材料准备。
3.进一步研究婚育补贴政策,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相关政策评估。
4.根据国家、省要求,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提标工作。
5.印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6.完善2022年全市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能力提升培训方案,基本确定培训师资。
7.完成宁波市2022年8月省、市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分析表和出生人口变动情况报告。
8.根据省人口监测工作部署,完成年度第二次人口数据固化和数据上报工作。
9.指导各地做好生育登记、国家互联互通出生信息核查工作。
10.做好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计划生育奖特扶政策的咨询和信访处置工作。
11.推进重点地区社会抚养费历史案件清理进度,力争全市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
12.印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13.完成2022年全市计划生育奖特扶资金确认表。
(十四)宣传处
1.迎接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检查。
2.继续加强医院周边环境和秩序整治。
3.继续每周一次对20个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点位医院开展专项督查。
4.推进百岁老人健康生活方式专项宣传。
5.策划医护康养宣传活动。
6.继续开展“甬上医学之星”系列报道。
7.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典型宣传和防疫知识科普工作。
8.继续做好疫情相关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十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健康促进与评价处)
1.全面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省级综合评估迎检工作。
2.组织开展浙江省健康县区建设市级技术评估。
3.配合做好2021年健康浙江建设发展报告(宁波市)统稿审修工作。
4.加强健康城市建设推动健康中国行动创新模式(宫颈癌综合防治)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5.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2022年度健康浙江考核指标预自评工作。
6.做好健康宁波24个专项行动推进调度工作,推动各地行动省、市示范实践基地建设。
7.做好《宁波市民膳食营养知识读本(初稿)》审修工作。
8.召开健康企业建设方案与技术指南专家研讨会。
9.组织开展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市级评审。
10.完成全市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市级复核任务。
11.指导各地做好国家卫生乡镇量化分级省级暗访评估迎检工作。
12.加强城乡环境治理,开展夏秋季灭蚊蝇灭蟑螂活动。
13.做好新申报除四害村建设质量评价,遴选推荐省级除四害样板村。
14.组织乡镇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评估抽查,开展建成区街道第三方评估。
15.持续推进禁烟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无烟环境建设巩固提升工作。
(十六)直属机关党委
1.继续组织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市党代会精神学习。
2.协同开展“五问五破、五比五先”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指导各支部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督促开展大宣讲、大讨论活动、机关作风大家谈等。
3.深化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协同开展城乡居民同质同标健康体检工作现场督查调研。组织开展“无红包医院”创建提质行动现场督查,改进升级“e之廉”监督举报系统。
4.继续开展“服务基层 助力发展”江北区专项调研。
5.指导各级党组织应用省“红色根脉强基工程”系统,主要包括:强基系统账号在浙政钉端的绑定率和活跃度达到100%、组织生活录入、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转接、任务办理功能等。
6.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模范支部创建骨干培训班。
7.筹备2022年度党务干部、纪检干部培训班。
8.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计生协
1.启动乡村两级计生协更名改革试点工作。
2.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制作发布展示系列宣传作品,制定宣传阵地建设的指导性标准,指导基层开展宣传活动。
3.研究制定失独家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筹备全市失独家庭帮扶工作推进会。
4.举办市级青春健康师资培训班,研究制定青春健康志愿者导师结对帮带方案。
5.举办家庭健康促进专家团成员座谈会,印制《宁波市计生协家庭健康知识读本》,完成健康家风故事和“健康家·味道”的征集推送工作。
6.组织开展“9.26世界避孕日”主题宣传活动。
7.建立计生协阵地服务需求和满意度的常态化线上线下调查制度,参与市数智群团应用平台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8.编制指导基层工作的实务指南。
9.做好迎接省计生协来甬调研准备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级、市级项目点走访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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