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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立法
来源:宁波晚报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30 09: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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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上午,《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将宁波家庭医生制度、住院服务、中医药服务、巡回医疗等特色经验作了固化。

    明确机构规划建设

    此类行政村应设村卫生室

    《草案》对“基层公共卫生”作了界定,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主体面向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预防及应急处置”,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了界定,即“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发挥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主导作用,《草案》作了相应规定,如明确规定资规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地的空间落实。

    《草案》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要求作了明确。如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人口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地理状况,结合利用村党群服务中心、文化礼堂等区域,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其中在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且超过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的行政村,应当设置一家村卫生室;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或者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内的行政村,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设置。

    明确服务内容

    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

    《草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如健康教育、免费体检、精神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疫苗接种等。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应当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中小学生、6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为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条例》还针对“一老一小”“特殊人群”等对象的服务作了规定。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重点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失智症预防、能力评估、口腔保健、眼保健、营养改善指导等健康促进项目;做好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发育偏离儿童干预或者转诊、儿童残疾防治、6岁以下儿童《母子健康手册》建档等儿童健康服务;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儿童医疗、预防保健、养育照护等一站式服务,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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