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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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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我委制定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4部卫生健康领域宁波地方性法规涉及的12个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细化违法程度,量化情节后果和裁量幅度。

    (一)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或者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

    (二)医疗机构泄露精神障碍者隐私的

    (三)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执业医师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或者未及时组织诊断复核和会诊的

    (四)医疗机构擅自对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实施住院治疗的

    (五)医疗机构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教育、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六)医疗机构擅自为精神障碍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

    (七)医疗机构随意对精神障碍者采取约束、隔离措施,或者病情控制后未及时解除的

    (八)医疗机构惩罚精神障碍者的

    (九)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十)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

    (十一)接受单位改变遗体用途或进行有偿利用遗体活动的

    (十二)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

    四、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邵老师,联系电话 0574-89385926

    原文: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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