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展规划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09 16:04     阅读次数:
[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3〕9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健全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地方病危害,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省经信厅办公室 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科技厅办公室 省民政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省建设厅办公室

    省水利厅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省医保局办公室

    省残联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疾控卫免发〔2023〕9号)、《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浙江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有序、高效推进健康浙江行动,着力消除地方病危害,切实助力“两个先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巩固提升地方病防治能力作为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持续巩固强化各项措施,为实现健康浙江建设、“两个先行”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与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强化重点防控措施,共同落实防治任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开展现症病人救治救助和综合帮扶,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根据不同种类地方病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防治措施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一)保持碘缺乏危害消除状态。全省所有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各项指标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碘缺乏危害持续保持消除状态。

    (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省所有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地氟病)病区村饮水氟含量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当地出生居住的8-12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15%(如8-12周岁儿童人数不足10人,则不考虑病情指标)。

    三、重点任务

    (一)巩固综合防治措施,增强防病可持续性。

    1.持续保持碘缺乏危害消除状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进一步规范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增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合理组织生产、供应合格碘盐,保障孕妇等特需人群专用碘盐供应。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法查处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对食盐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按照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专用碘盐(盐碘含量均值≥30mg/kg),学校食堂食用合格碘盐。(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11个设区市落实责任)

    2.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强化地氟病病区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监管工作,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建、依法管,确保水源地安全。做好病区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的运行管护,加强制度建设和运维人员培训,严格规范净化消毒。所有病区村新建、改建、扩建改水降氟工程项目前必须要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并明确挂牌为“改水降氟工程”;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能延则延”的要求,优先将地氟病病区村列入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计划;对无稳定达标水源条件的病区村,建议通过整村搬迁、下山移民等方式解决。(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承担地氟病防治任务的相关县落实责任)

    (二)加强患者救治水平,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

    1.强化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和《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地方病病例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信息共享,协调推进患者诊疗管理工作,采取多种诊疗方式、技术手段和治疗药物开展患者诊疗,应治尽治,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加强患者的随访管理,满足不同患者的健康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2.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等综合保障合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推进“一站式”结算。(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残疾标准的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对因地方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存在返贫风险的,及时给予重点帮扶。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三)优化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疾病发现预警能力。

    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加大沿海、低碘盐覆盖、地氟病病区村等重点地区和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开展地氟病病区村饮用水常态化监测,推行“三色”晾晒通报机制,准确反映和及时预测地方病病情及流行趋势,确保消除碘缺乏与饮水型氟中毒危害状态。加强监测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地方病防治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衔接,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共享互通,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技术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四)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升群众防病意识。

    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优势,重点结合“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等节点,开展科学补碘、健康饮水知识普及,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知识宣教、社区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孕妇、儿童、家庭妇女等重点人群补碘与防治地氟病宣教;做好辖区地氟病病区村家用自备水源情况普查,对风险水源设置警示标语,设立村级健康宣传员,针对不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的健康宣教和警示告知,确保不落一户、不少一人。(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五)强化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构建资源联动、统一质控、信息共享的地方病防治实验室检测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大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与技术培训的力度,突出实用性与操作性,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待遇水平,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六)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提升科技防病水平。

    强化科技防病突破,建立我省地方病防治研究队列,为地方病病因、发病机制及应用研究奠定长期稳固的基础。坚持资源统筹和共享开放机制,围绕影响我省地方病预防和治疗的主要科学问题,开展跨学科、跨领域攻关研究,为阐明地方病病因、危害及发病机制,积极研发更加精准、适宜、可推广的防治新技术,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成效,为巩固防治成果提供科技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相关县落实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把握时间节点,层层分解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8月)。

    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围绕防治知识宣传、碘盐供应管理、重点人群补碘措施落实、改水降氟工程运维、饮用水提质达标、现症地方病患者管理、健全全省地方病信息平台、科技防病攻关等方面推进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9月—2025年9月)。

    积极开展行动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及时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加以落实,补齐短板,确保高质量实现行动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围绕工作目标,及时对综合防治措施落实、现症地方病患者救治帮扶、监测评估预警、健康教育、防治能力建设、科技防病成果等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总结评估,最终形成本行动总结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行动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地要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规范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专项补助资金。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

    (三)技术保障。

    针对我省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防治基础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