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6-05 1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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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卫罚〔2023〕4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委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5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69号,如缴款码过期,需来我委重新开具)。
本委下达《催告书》(甬公卫催〔2024〕1号)后,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住所地址,发现该地址已由其他市场主体经营,无法找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因而未能直接送达;后电话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均未接听电话;我委又通过EMS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地址邮寄《催告书》,其拒收,邮件被退回。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内,你公司可到本委领取《催告书》。
收到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范江岸路1166号;联系电话:0574-89385922;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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