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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主体公示信息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来源: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7-23 13: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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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负责人:俞曹平

    三、执法区域:宁波市

    四、执法类别:卫生健康

    五、办公地址:鄞州区和济街117号B座

    六、监督电话:0574-87360950    0574-12345

    七、邮编:315042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

    (二)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护士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艾滋病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四)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九、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

    (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

    (八)依法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九)对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一)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

    十、行政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十一、救济途径

    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委托执法主体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的执行机构,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权限内开展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范江岸路1166号,负责人:童峰,联系电话:89385911。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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