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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05月16日,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写有“消毒品合格区”、“无菌”等字样的柜子内有20副金属牙托塑封包装外仅标1个日期,未见其他标识;在该柜子上方放置的4个金属方盘内有8副拔牙钳、12副牙挺、20副牙科手机、6副牙科探针、2副口腔镜、3把血管钳的塑封包装外仅标注1个日期,未见其他标识。经查,该诊所负责人承认是消毒工作人员封包时因贪图方便而只标注了灭菌日期,而未标准失效日期等信息。
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该诊所已灭菌的71件口腔器械塑封包装外均未标注失效日期等信息,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 6.6.4a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 口腔器械包装封包要求: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卫监提醒
在口腔诊疗过程中,口腔器械直接接触口腔黏膜,多数情况下跟患者的血液、唾液、其他分泌物及口腔组织频繁接触,如果口腔器械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毒灭菌,极易导致医源性感染的风险增加,甚至可能造成乙肝、艾滋病等以血液为传播介质的疾病传播,危害患者的健康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口腔治疗时,要注意选择证照齐全、设备完善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就诊过程中要查看使用的口腔器械外包装标识的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从而避免使用灭菌失效的口腔器械。